3 三、各校辦理課業輔導之費用,其收支原則如下:
(一)所收費用,以收支平衡為原則,並以新臺幣(下同)五百五十元乘
以節數,除以零點七五後,再除以三十五(個位數字無條件進位)
,計算應收費用。收費扣除鐘點費及行政費後,如有剩餘款,應退
還學生。
(二)所收費用之開支,包括教師鐘點費及行政費:
1.教師鐘點費占百分之七十五,按實際授課節數支給,每節最高支
給五百五十元。
前目教師授課時數,不列入兼代課鐘點計算。
2.行政費占百分之二十五,支付項目包括課業輔導、學藝活動所需
之業務費、水電費、紙張印刷費、教材講義費、教學設備費、材
料費、生活輔導費、學生獎學金、雜支及實際參加此項工作人員
加班費。
3.寒暑假期間,舉辦課業輔導之班級,每班得置生活輔導教師一人
,以加強生活輔導;生活輔導費之支給,每班每週最高為五百元
。但已支領導師費者,不得重複支領生活輔導費。
4.收費不敷使用時,應優先核發教師鐘點費。兼任行政業務之教師
無授課事實者,不得支領鐘點費。
5.低收入戶、家境清寒或單親家庭生計困難者,各校得准其免繳或
酌減費用。中途參加之學生,按參加之週數核實收費。
6.收費應製給收據並納入各校保管款專戶以代收代付方式存管,應
本於取之學生,用之學生,與本案教學活動相關,專款專用之原
則。
7.教師鐘點費於辦理期間有調整者,仍依原收費支給,不得再向學
生補收差額。
5 五、學生參加課業輔導後,因故無法參加其課程者各校應依下列規定退還
學生所繳費用:
(一)註冊後開學日前者,全數退還。
(二)開學日後未逾學期三分之一者,退還三分之二。
(三)開學日後逾學期三分之一,未逾學期三分之二者,退還三分之一。
(四)開學日後逾學期三分之二者,不予退費。
1 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新北市立完全中學高中部、高級
中學及高級職業學校(以下簡稱各校)課業輔導,以提昇學生學習興
趣並增進學習效能,特訂定本要點。
2 二、各校辦理學生課業輔導原則如下:
(一)由學生自由參加,並應取得學生家長同意書,不得有強迫參加情事
。
(二)實施小班編組,每班三十五人以上且不超過四十五人,並得採因材
施教方式教學。
(三)學期中,應於星期一至星期五正式課程結束後實施,每天實施一節
課。
(四)寒假期間上課以四十節為原則;暑假期間上課以一百二十節為原則
。
(五)課程內容由各校視教學與活動需要妥為設計安排,以充實教學需求
,完備現有課程。
(六)不得提前教授新單元教材,或採用坊間出版專為應付升學考試之各
種參考書及測驗卷。
(七)各校得視學生需要,酌量自備、編選補充教材,印發講義應用,並
不可另收教材或講義費。
(八)學生在校生活應按照各校常規管理,並應注意學生安全及陶冶品德
與培養群性。
(九)各校規畫上課時程應預留補課時間。
3 三、各校辦理課業輔導之費用收支原則如下:
(一)所收費用應以收支平衡為原則,並以新臺幣(下同)五百五十元來
以節數除以零點八後,再除以三十五(個位數字無條件進位)計算
應收費用。如有剩餘款(含教師鐘點費之發放低於百分之八十之差
額款及行政費)應退還學生。
(二)所收費用之開支包括教師鐘點費及行政費:
1.教師鐘點費占百分之八十,按實際授課節數支給,每節最高支給
五百五十元,並不得列入超支鐘點計算。
2.行政費占百分之二十,其中百分之三十補貼各校水電,其餘用於
印刷紙張、教材講義、學生獎勵、事務費、生活輔導費、雜支等
費用及實際參加此項工作人員加班費之費用。
3.寒暑假期間,舉辦課業輔導之班級,每班得置生活輔導教師一人
,以加強生活輔導,生活輔導費之支給,每班每週最高得支五百
元。已擔任課業輔導教師者,不得再領取生活輔導費。
4.收費不敷使用時,應優先核發教師鐘點費。兼任行政業務之教師
無授課事實者,不得支領鐘點費。
5.學生家境清寒、低收入戶或單親家庭致生計困難者,各校得准其
免繳或酌減費用。中途參加之學生按參加之週數核實收費。
6.收費應給收據,並應納入各校會計,專戶儲存,以代收代付款方
式處理,應本取之學生,用之學生,與本案教學活動相關,專款
專用之原則。
7.教師鐘點費於辦理期間有調整者,仍依原收費支給,不得再向學
生補收差額。
4 四、各校應確實核算各項費用,如因故停課且未補課時,未核發部份之費
用應退予學生。
5 五、學生參加課業輔導後,因故無法參加其課程者各校應依下列規定退還
學生所繳費用:
(一)註冊後開學日前者,全數退還。
(二)開學日後未逾學期三分之一者,退還三分之二。
(三)開學日後逾學期三分之一,未逾學期三分之二者,退還三分之一。
(四)開學日後逾學期三分之二者,不予退費。
6 六、各校應依本要點擬定實施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