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高中、
高職(以下簡稱高中職)、國民中學、國民小學(以下簡稱國民中小
學)及幼兒園教師之申訴案件,特設新北市政府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2 二、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局長兼任之,
其餘委員二十一人,由市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教育學者一人。
(二)社會公正人士四人。
(三)主管機關代表二人。
(四)教師代表十四人。
前項第四款之委員,其中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
之二;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本會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但代表主管機關出任
者,應隨其本職進退。委員因故出缺時,應予補聘(派)兼之,繼任
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3 三、本會委員產生方式如下:
(一)教育學者一人及社會公正人士四人:由本局擬定建議名單。
(二)主管機關代表二人:由本局督學或其他人員擔任。
(三)教師代表十四人:
1、教師組織代表二名:由本市教師會推選男、女教師代表各一名。
2、教育行政分區代表九名:由本市九大教育行政分區,各區依下列
選舉方式,選出得票數前三名為建議名單:
(1)選舉人:本市現職教師均為選舉人。
(2)推薦候選人:由高中職及國民中小學校長與該校教師會共同簽
署(請理事長蓋會章)推薦一人,並優先推薦具法律專長或曾
獲特殊優良教師表揚等非兼任行政教師;無教師會之學校逕由
校長推薦。
(3)公告候選人名單:候選人名單及其基本資料應於投票日三日前
,於本局網站公告之。
(4)選舉方式:由學校以直接、無記名單記法投票行之。
3、法律專長教師代表二名:由本局就本市現職合格且具法律專業知
識教師中,擬定建議名單。
4、私立高中職、國民中小學代表一名:由本市各私立高中職及國民
中小學每校推薦一人。
本會主席由委員互選之,並主持會議,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主席如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其指定委員一人為主席。
第一項第三款第四目倘無適當推薦人選時,得就本市現職合格且具法
律專業知識教師增加一人。
第一項第三款之教師代表如有兼行政職務或調任其他分區、或有符合
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或在原校已進入不適任教師處理流程
者,喪失其委員資格,其遞補方式如下:
(一)教師組織代表:由本市教師會推薦之。
(二)教育行政分區代表:該分區得票數前三名之其他委員為推薦名單。
(三)法律專長教師代表:由本局擬定遞補名單。
(四)私立高中職、國民中小學代表:由本市私立高中職及國民中小學推
薦之。
第一項及前項委員名單由本局簽請市長遴聘之。
4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及幹事各一人,由主任委員指派之,承主任委員之命
,處理會務。
5 五、本會會議由主任委員視申訴案件之實際需要召開之。
6 六、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相關費用。
教師代表得每星期酌減四節授課時數。
7 七、本會處理意見書及評議決定書之製作,由具有法律專業知識之委員輪
流擔任,其他有意願撰寫處理意見書及評議決定書之委員亦得經會議
通過後擔任之,並得每星期減授課時數二節。
8 八、本會所需各項經費由本局編列年度預算支應之。
1 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高中、
高職(以下簡稱高中職)、國民中學、國民小學(以下簡稱國民中小
學)及幼兒園教師之申訴案件,特設新北市政府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2 二、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局長兼任之,
其餘委員二十一人,由市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教育學者一人。
(二)社會公正人士四人。
(三)主管機關代表二人。
(四)教師代表十四人。
前項第四款之委員,其中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
之二;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本會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但代表主管機關出任
者,應隨其本職進退。委員因故出缺時,應予補聘(派)兼之,繼任
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3 三、本會委員產生方式如下:
(一)教育學者一人及社會公正人士四人:由本局擬定建議名單。
(二)主管機關代表二人:由本局督學或其他人員擔任。
(三)教師代表十四人:
1、教師組織代表二名:由本市教師會推選男、女教師代表各一名。
2、教育行政分區代表九名:由本市九大教育行政分區,各區依下列
選舉方式,選出得票數前三名為建議名單:
(1)選舉人:本市現職教師均為選舉人。
(2)推薦候選人:由高中職及國民中小學校長與該校教師會共同簽
署(請理事長蓋會章)推薦一人,並優先推薦具法律專長或曾
獲特殊優良教師表揚等非兼任行政教師;無教師會之學校逕由
校長推薦。
(3)公告候選人名單:候選人名單及其基本資料應於投票二星期前
,於本局網站公告之。
(4)選舉方式:由學校以直接、無記名單記法投票行之。
3、法律專長教師代表二名:由本局就本市現職合格且具法律專業知
識教師中,擬定建議名單。
4、私立高中職、國民中小學代表一名:由本市各私立高中職及國民
中小學每校推薦一人。
本會主席由委員互選之,並主持會議,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主席如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其指定委員一人為主席。
第一項第三款第四目倘無適當推薦人選時,得就本市現職合格且具法
律專業知識教師增加一人。
第一項第三款之教師代表如有兼行政職務或調任其他分區、或有符合
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或在原校已進入不適任教師處理流程
者,喪失其委員資格,其遞補方式如下:
(一)教師組織代表:由本市教師會推薦之。
(二)教育行政分區代表:該分區得票數前三名之其他委員為推薦名單。
(三)法律專長教師代表:由本局擬定遞補名單。
(四)私立高中職、國民中小學代表:由本市私立高中職及國民中小學推
薦之。
第一項及前項委員名單由本局簽請市長遴聘之。
4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及幹事各一人,由主任委員指派之,承主任委員之命
,處理會務。
5 五、本會會議由主任委員視申訴案件之實際需要召開之。
6 六、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相關費用。
教師代表得每星期酌減四節授課時數。
7 七、本會處理意見書及評議決定書之製作,由具有法律專業知識之委員輪
流擔任,其他有意願撰寫處理意見書及評議決定書之委員亦得經會議
通過後擔任之,並得每星期減授課時數二節。
8 八、本會所需各項經費由本局編列年度預算支應之。
1 一、本要點依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四條規定訂定之。
2 二、新北市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受理新北市(以下簡稱
本市)立高中、高職(以下簡稱市立高中職)及本市國民中學、國民
小學(以下簡稱國中小)與幼稚園教師之申訴案件。
3 三、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新北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教育局(以下簡稱
本局)局長兼任之,其餘委員二十一人,由市長就下列人員聘(派)
兼之:
(一)教育學者一人。
(二)社會公正人士四人。
(三)主管機關代表二人。
(四)教師代表十四人。
前項第四款之委員,其中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
之二;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本會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但代表主管機關出任
者,應隨其本職進退。委員因故出缺時,應予補聘(派)兼之,繼任
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4 四、本會委員產生方式如下:
(一)教育學者一人及社會公正人士四人:由本局擬定建議名單。
(二)主管機關代表二人:由本局之督學或其他本局人員擔任。
(三)教師代表十四人:
1.教師組織代表二名:由本市教師會各推選男、女教師代表一名共
計二名。
2.教育行政分區代表九名:由本市九大教育行政分區,各區依下列
選舉方式選出一人擔任之:
(1)選舉人:本市現職教師均為選舉人
(2)推薦候選人:由市立高中職及國中小校長與該校教師會共同簽
署(請理事長蓋會章)推薦一人,並優先推薦具法律專長或曾
獲特殊優良教師表揚等非兼任行政教師;無教師會之學校逕由
校長推薦。
(3)公告候選人名單:候選人名單及其基本資料應於投票兩星期前
,於本局網站公告之。
(4)選舉方式:由學校以直接、無記名單記法投票行之。
3.法律專長教師代表二名:由本局就國中小現職合格且具法律專業
知識教師中,擬定建議名單。
4.私立國中、小學代表一名:由本市各私立中學(國中部)、小學
每校推薦一人。
本會主席由委員互選之,並主持會議,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主席如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其指定委員一人為主席。
第一項第三款第四目倘無適當推薦人選時,得就國中小現職合格且具
法律專業知識教師增加一人。
第一項第三款之教師代表如有兼行政職務或調任其他分區者,喪失其
委員資格,其遞補方式如下:
(一)教師組織代表:由本市教師會推薦之。
(二)教育行政分區代表:由本局以該分區候選人得票數依序遞補。
(三)法律專長教師代表:由本局擬定遞補名單。
(四)私立國中、小學代表:由本市私立中學(國中部)、小學推薦之。
前項委員名單由本局彙整簽請市長遴聘之。
5 五、本會置執行秘書及幹事各一人,由主任委員指派之,承主任委員之命
,處理會務。
6 六、本會會議由主任委員視申訴案件之實際需要召開之。
7 七、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相關費用。
教師代表得每週酌減四節授課時數。
8 八、本會處理意見書及評議決定書之製作,由具有法律專業知識之委員輪
流擔任,其他有意願撰寫處理意見書及評議決定書之委員亦得經會議
通過後擔任之,並得每週酌減授課時數二節。
9 九、本會所需各項經費由本局編列年度預算支應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