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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辦理新住民子女獎助學金發給要點 第 4 條
現行條文:
四、申請獎助學金者(以下簡稱申請人),應檢附下列文件,由學校將申
    請表及相關證件逕向本府指定之複審學校(以下簡稱複審學校)提出
    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一)申請表(應經學校初審核章)。
(二)在學成績證明。各階段學生,以前一學期在學成績總平均為申請依
      據。
修正時間:
民國 107 年 01 月 03 日修正前原條文
   1      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稱本府)為辦理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新住民子
              女獎學金及助學金(以下簡稱獎助學金)之申請及發給事宜,以鼓勵
              優秀學生,並關懷扶助清寒學生,特訂定本要點。

   2      二、本要點所稱新住民子女,指設籍本市且就讀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各級公
              私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之在學學生,其出生時父或母一方為居住
              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另一方為未入籍或已入籍為本國國民之外國
              人、無國籍人、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或澳門居民。

   3      三、新住民子女於申請截止日前設籍本市滿六個月,且符合本要點及下列
              各款條件之一者,得申請獎助學金:
          (一)獎學金:應未領有其他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關(構)之獎學金。
          (二)助學金:應符合本府社會局審核通過之低收或中低收入戶資格。

   4      四、申請獎助學金者(以下簡稱申請人),應檢附下列文件,由學校將申
              請表及相關證件逕向本府指定之複審學校(以下簡稱複審學校)提出
              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一)申請表(應經學校初審核章)。
          (二)在學成績證明。各階段學生,以前一學期在學成績總平均為申請依
                據。

   5      五、獎助學金申請類別、成績標準及發給金額依下列規定:
          (一)新住民子女優秀學生獎學金:
                1.國小組:就讀本市公私立國民小學,前一學期在學成績總平均九
                  十分以上且品行端正,學習態度良好,發給新臺幣(以下同)三
                  千元。
                2.國中組:就讀本市公私立國民中學,前一學期在學成績總平均八
                  十分以上且品行端正,學習態度良好,發給五千元。
                3.高中、高職組:就讀本市公私立高級中學、高級職業學校,前一
                  學期在學成績總平均八十分以上且品行端正,學習態度良好,發
                  給八千元。
          (二)新住民子女清寒助學金:
                1.國小組:就讀本市公私立國民小學,前一學期在學成績總平均六
                  十分以上且品行端正,學習態度良好,發給三千元。
                2.國中組:就讀本市公私立國民中學,前一學期在學成績總平均六
                  十分以上且品行端正,學習態度良好,發給五千元。
                3.高中、高職組:就讀本市公私立高中、高職,前一學期在學成績
                  總平均六十分以上且品行端正,學習態度良好,發給八千元。

   6      六、獎助學金之發給,以學校全校在學之新住民子女人數計算,每三十人
              得申請一名,分校分班得比照辦理。如新住民子女數三十人以下者,
              全校得申請一名,三十一人至六十人者,全校得申請二名,以此類推
              。獎助學金之類組及名額依下列規定:
          (一)新住民子女優秀學生獎學金:
                1.國小低年級組:五十名。
                2.國小中年級組:四十名。
                3.國小高年級組:四十名。
                4.國中組:三十五名。
                5.高中、高職組:二十名。
          (二)新住民子女清寒學生助學金:
                1.國小低年級組:五十名。
                2.國小中年級組:四十名。
                3.國小高年級組:四十名。
                4.國中組:三十五名。
                5.高中、高職組:二十名。
              前項各款獎助學金,每位學生限申請一類,各類獎助學金名額有剩餘
              時,得調整移充,其流用標準為優秀學生獎學金各組別之剩餘名額流
              向清寒學生助學金同組別,如仍有剩餘名額時,則流向清寒學生助學
              金國小組。其名額按低、中、高年級依序輪流分配之。
              第一項獎助學金總名額數,得視當年度本市財源研議增減,並於限期
              內公告。

   7      七、獎助學金審查程序及撥款流程如下:
          (一)初審程序:由學校於每年三月十五日前就申請人身分及成績依本要
                點進行初審合格後,備妥第四點規定之文件,於三月三十一日前由
                學校寄(送)至複審學校。
          (二)複審程序:
                1.由複審學校複審及決定獎助學金名單。
                2.製據憑撥:本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於本局網站(
                  http://www.ntpc.edu.tw)公告獎助學金名單後七日內函請學校
                  製據,學校應依下列方式辦理請款:
               (1)國小、國中及高中(職)組別:學校須於限期內彙齊申請人印
                    領清冊寄至複審學校,逾期未送者,視同自願放棄獎助學金資
                    格。
               (2)獲獎學生如有轉學情形者,由學生原就讀學校書面通知轉入學
                    校於前目規定之製據期限內,向複審學校製據請款並副知本局
                    ,已休學或退學之學生,取消其獎助學金資格,不予核發。
          (三)撥款:
                1.複審學校彙齊收據後十日內完成撥款。
                2.國小、國中及高中(職)組別:撥入得獎學生所屬學校,由其將
                  獎助學金轉發獲獎助學金之學生。

   8      八、複審學校依各類獎助學金之名額進行審查,申請人數超過給獎名額時
              ,以申請人學期總成績平均高低順序決定給獎,申請人分數相同有數
              位時,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優秀學生獎學金:於給獎名額內均予發給,超出給獎名額時,依國
                語、數學、自然、社會學科等成績比序決定。
          (二)清寒學生助學金:於給獎名額內均予發給,超出給獎名額時,優先
                發給低收入戶子女,如人數仍超過給獎名額時,依國語、數學、自
                然、社會學科等成績比序決定。

   9      九、已領取其他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關(構)之獎學金,又領取本要點
              之獎學金者,一經查獲,取消本要點獎學金之獲獎資格,並追回已領
              之獎學金,且於三年內不得再向本府申請。

   10     十、本要點之各項經費,由本局依各年度預算編列支應。

民國 104 年 11 月 04 日修正前原條文
   1      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稱本府)為辦理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新住民子
              女獎助學金申請及發給事宜,以鼓勵優秀學生,並關懷扶助清寒學生
              ,特訂定本要點。

   2      二、本要點所稱新住民子女,指設籍於本市之在學學生,其出生時父或母
              一方為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另一方為未入籍或已入籍為本國
              國民之外國人、無國籍人、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或澳門居民。

   3      三、凡新住民子女於申請截止日前設籍本市滿六個月,未領有其他政府機
              關及公營事業機關(構)之獎助學金(中低收入戶及低收入戶子女除
              外),並符合本要點規定者,得申請獎助學金。

   4      四、申請人申請本獎助學金應檢附下列文件,由學校將申請表及相關證件
              逕向本府指定之複審學校(以下簡稱複審學校)提出申請,逾期概不
              受理:
          (一)申請表(須經學校初審核章)。
          (二)在學成績證明。各階段學生,以前一學期在學成績總平均為申請依
                據。

   5      五、獎助學金申請類別、成績標準及發給金額依下列規定:
          (一)新住民子女優秀學生獎學金:
               1、國小組:就讀本市所屬公立國民小學或國內私立小學,前一學期
                  在學成績總平均九十分以上且無重大違規或不良行為紀錄,發給
                  新臺幣(以下同)三千元。
               2、國中組:就讀本市所屬公立國民中學或國內私立中學,前一學期
                  在學成績總平均八十分以上且無重大違規或不良行為紀錄,發給
                  五千元。
               3、高中、高職組:就讀國內公私立高中、高職,前一學期在學成績
                  總平均八十分以上且無重大違規或不良行為紀錄,發給八千元。
               4、大專院校組:就讀於國內公私立大專院校之非公費生,前一學期
                  在學成績總平均八十分以上且無重大違規或不良行為紀錄,發給
                  八千元。
               5、碩博生組:就讀於國內公私立大學之非公費生,前一學期在學成
                  績總平均八十分以上且無重大違規或不良行為紀錄,碩士生發給
                  一萬元,博士生發給一萬二千元。
          (二)新住民子女清寒助學金:
               1、國小組:就讀本市所屬公立國民小學或國內私立小學,前一學期
                  在學成績總平均六十分以上且無重大違規或不良行為紀錄,發給
                  三千元。
               2、國中組:就讀本市所屬公立國民中學或國內私立中學,前一學期
                  在學成績總平均六十分以上且無重大違規或不良行為紀錄,發給
                  五千元。
               3、高中、高職組:就讀國內公私立高中、高職,前一學期在學成績
                  總平均六十分以上且無重大違規或不良行為紀錄,發給八千元。
               4、大專院校組:就讀於國內公私立大專院校之非公費生,前一學期
                  在學成績總平均六十分以上且無重大違規或不良行為紀錄,發給
                  八千元。
               5、碩博生組:就讀於國內公私立大學之非公費生,前一學期在學成
                  績總平均七十分以上且無重大違規或不良行為紀錄,碩士生發給
                  一萬元,博士生發給一萬二千元。

   6      六、獎助學金之發給,以學校全校在學之新住民子女人數計算,每三十人
              得申請一名,分校分班得比照辦理。如新住民子女數三十人以下者,
              全校得申請一名,三十一人至六十人者,全校得申請二名,以此類推
              。其類組、名額、發給比例依下列規定:
          (一)獎助學金類組及名額:
                1.新住民子女優秀學生獎學金:
               (1)國小低年級組:四十名。
               (2)國小中年級組:三十名。
               (3)國小高年級組:三十名。
               (4)國中組:二十五名。
               (5)高中、高職組:五名。
               (6)大專院校組:一名。
               (7)碩博生組:碩士生一名及博士生一名。
                2.新住民子女清寒學生助學金:
               (1)國小低年級組:四十名。
               (2)國小中年級組:三十名。
               (3)國小高年級組:三十名。
               (4)國中組:二十五名。
               (5)高中、高職組:五名。
               (6)大專院校組:一名。
               (7)碩博生組:碩士生一名及博士生一名。
          (二)發給比例:本市公私立學校百分之八十,其餘外縣市學校共百分之
                二十。
              前項各款獎學金及助學金,每位學生限申請一類,各類獎助學金名額
              有剩餘時,得調整移充。其流用標準為各組別之剩餘名額流向同組別
              ,仍有剩餘名額時,優秀學生獎學金流向清寒學生助學金,如再有剩
              餘時則流向國小組,其名額按低、中、高年級依序輪流分配之。
              第一項獎助學金總名額數,得視當年度本市財源研議增減,並於限期
              內公告。

   7      七、獎助學金審查程序及撥款流程如下:
          (一)初審程序:由學校於每年三月十五日前就申請人身分及成績依本要
                點進行初審,符合資格者,請其備妥第四點規定之文件,於三月三
                十一日前由學校寄(送)至複審學校。
          (二)複審程序:
                1.由複審學校複審及決定獎助學金名單。
                2.製據憑撥:本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於本局網站(
                  http://www.ntpc.edu.tw)公告獎助學金名單後七日內函請學校
                  製據,學校應依下列方式辦理請款:
               (1)國中、國小組:學校須於限期內彙齊申請人收款收據及印領清
                    冊寄至複審學校,逾期未送者,視同自願放棄獎助學金資格。
               (2)高中、高職以上組別:學校須於限期內彙齊申請人領款收據、
                    印領清冊及申請人本人存摺封面影本,逾期未送者,視同自願
                    放棄獎助學金資格。
               (3)獲獎學生如有轉學情形者,由學生原就讀學校書面通知轉入學
                    校於前目規定之製據期限內,向複審學校製據請款並副知本局
                    ,已休學或退學之學生,取消其獎助學金資格,不予核發。
          (三)撥款:
                1.複審學校彙齊收據後十日內完成撥款。
                2.國中、國小:撥入學校,由其將獎助學金轉發獲獎助學金之學生
                  。
                3.高中、高職以上學校:撥入申請人帳戶。

   8      八、複審學校依各類獎助學金之名額進行審查,申請人數超過給獎名額時
              ,以申請人學期總成績平均高低順序決定給獎,申請人分數相同有數
              位時,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優秀學生獎學金:於給獎名額內均予發給,超出給獎名額時,依國
                語、數學、自然、社會學科等成績比序決定。
          (二)清寒學生助學金:於給獎名額內均予發給,超出給獎名額時,優先
                發給低收入戶子女,如人數仍超過給獎名額時,依國語、數學、自
                然、社會學科等成績比序決定。

   9      九、已領取其他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關(構)之獎助學金,又兼領取本
              要點之獎助學金者,一經查覺,取消本要點獎助學金之獲獎資格,並
              追回已領之獎助學金,且於三年內不得再向本府申請,但中低收入戶
              及低收入戶子女符合本要點規定且通過複審者不在此限。

   10     十、本要點之各項經費,由本局依各年度預算編列支應。

民國 102 年 07 月 01 日修正前原條文
   1      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稱本府)為辦理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新住民子
              女獎助學金申請及發給事宜,以鼓勵優秀學生,並關懷扶助清寒學生
              ,特訂定本要點。

   2      二、本要點所稱新住民子女,指設籍於本市之在學學生,其出生時父或母
              一方為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另一方為非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
              籍國民者。

   3      三、凡新住民子女持續居住本市達四個月以上,未領有其他政府機關及公
              營事業機關(構)之獎助學金(中低收入戶及低收入戶子女除外),
              並符合本要點規定者,得申請獎助學金。

   4      四、申請人申請本獎助學金應檢附下列文件,由學校將申請表及相關證件
              逕向本府指定之覆審學校(以下簡稱覆審學校)提出申請,逾期概不
              受理:
          (一)優秀學生獎學金:
                1.申請表(須經學校初審核章)。
                2.在學成績證明。各階段學生,以前一學期在學成績總平均為申請
                  依據。    
          (二)清寒學生助學金:
                1.申請表(須經學校初審核章)。
                2.在學成績證明。各階段學生,以前一學期在學成績總平均為申請
                  依據。
                3.區公所中低收入戶或低收入戶證明。

   5      五、獎助學金申請類別、成績標準及發給金額依下列規定:
          (一)新住民子女優秀學生獎學金:
                1.國小組:就讀本市所屬公私立國民小學,前一學期在學成績總平
                  均九十分以上且無重大違規或不良行為紀錄,發給新臺幣(以下
                  同)三千元整。
                2.國中組:就讀本市所屬公私立國民中學,前一學期在學成績總平
                  均八十分以上且無重大違規或不良行為紀錄,發給五千元整。
                3.高中、高職組:就讀本市公私立高中、高職,前一學期在學成績
                  總平均八十分以上且無重大違規或不良行為紀錄,發給八千元整
                  。
                4.大專院校組:就讀於國內公私立大專院校之非公費生,前一學期
                  在學成績總平均八十分以上且無重大違規或不良行為紀錄,發給
                  八千元整。
                5.碩博生組:就讀於國內公私立大學之非公費生,前一學期在學成
                  績總平均八十分以上且無重大違規或不良行為紀錄,碩士生發給
                  一萬元整,博士生發給一萬二千元整。
          (二)新住民子女清寒助學金:
                1.國小組:就讀本市所屬公私立國民小學,前一學期在學成績總平
                  均六十分以上且無重大違規或不良行為紀錄,發給三千元整。
                2.國中組:就讀本市所屬公私立國民中學,前一學期在學成績總平
                  均六十分以上且無重大違規或不良行為紀錄,發給五千元整。
                3.高中、高職組:就讀本市公私立高中、高職,前一學期在學成績
                  總平均六十分以上且無重大違規或不良行為紀錄,發給八千元整
                  。
                4.大專院校組:就讀於國內公私立大專院校之非公費生,前一學期
                  在學成績總平均六十分以上且無重大違規或不良行為紀錄,發給
                  八千元整。
                5.碩博生組:就讀於國內公私立大學之非公費生,前一學期在學成
                  績總平均七十分以上且無重大違規或不良行為紀錄,碩士生發給
                  一萬元整,博士生發給一萬二千元整。

   6      六、獎助學金之發給,以學校全校在學之新住民子女人數計算,每三十人
              得申請一名,分校分班得比照辦理。即新住民子女數三十人以下者,
              全校得申請一名,三十一人至六十人者,全校得申請二名,以此類推
              。其名額、發給比例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獎助學金名額:
                1.新住民子女優秀學生獎學金:
               (1)國小低年級組:四十名。
               (2)國小中年級組:三十名。
               (3)國小高年級組:三十名。
               (4)國中組:二十五名。
               (5)高中、高職組:三名。
               (6)大專院校組:一名。
               (7)碩博生組:碩士生一名及博士生一名。
                2.新住民子女清寒學生助學金:
               (1)國小低年級組:四十名。
               (2)國小中年級組:三十名。
               (3)國小高年級組:三十名。
               (4)國中組:二十五名。
               (5)高中、高職組:三名。
               (6)大專院校組:一名。
               (7)碩博生組:碩士生一名及博士生一名。
          (二)發給比例:
                1.國中、國小組:本市市立學校百分之八十,私立學校百分之二十
                  。
                2.高中、高職組:本市市立學校百分之八十,國立學校及私立學校
                  共百分之二十。
              前項獎助學金,每位學生限申請一類,各類獎助學金名額有剩餘時,
              得調整移充。其流用標準為各組別之剩餘名額流向同組別,仍有剩餘
              名額時,優秀學生獎學金流向清寒學生助學金,如再有剩餘時則流向
              國小組,其比例依原規定比例分配之。
              第一項獎助學金總名額數,得視當年度本市財源研議增減,並於限期
              內公告。

   7      七、獎助學金審查程序及撥款流程如下:
          (一)初審程序:由學校於每年三月十五日前就申請人身分及成績依本要
                點進行初審,符合資格者,請其備妥第四點規定之文件,於三月三
                十一日前由學校寄(送)至覆審學校。
          (二)覆審程序:
                1.由覆審學校覆審及決定獲獎名單。
                2.製據憑撥:本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於本局網站(http://w
                  ww.ntpc.edu.tw)公告獲獎名單後七日內函請學校製據,學校應
                  依下列方式辦理請款:
               (1)國中、國小組:學校須於限期內彙齊申請人收款收據及印領清
                    冊寄至覆審學校,逾期未送者,視同自願放棄獲獎資格。
               (2)高中、高職以上組別:學校須於限期內彙齊申請人領款收據、
                    印領清冊及申請人本人存摺封面影本,逾期未送者,視同自願
                    放棄獲獎資格。
               (3)獲獎學生如有轉學情形者,由學生原就讀學校書面通知轉入學
                    校於前目規定之製據期限內,向覆審學校製據請款並副知本局
                    ,已休學或退學之學生,取消其獲獎資格,不予核發。
          (三)撥款:
                1.覆審學校彙齊收據後十日內完成撥款。
                2.國中、國小:撥入學校,由其將獎助學金轉發獲獎學生。
                3.高中、高職以上學校:撥入申請人帳戶。

   8      八、覆審學校依各類獎助學金之名額進行審查,申請人數超過給獎名額時
              ,以申請人學期總成績平均高低順序決定給獎,申請人分數相同有數
              位時,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優秀學生獎學金:於給獎名額內均予發給,超出給獎名額時,以抽
                籤方式決定。
          (二)清寒學生助學金:於給獎名額內均予發給,超出給獎名額時,優先
                發給低收入戶子女,如人數仍超過給獎名額時,以抽籤方式決定。

   9      九、已領取其他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關(構)之獎助學金,又兼領取本
              要點之獎助學金者,一經查覺,取消本要點獎助學金之獲獎資格,並
              追回已領之獎助學金,且於三年內不得再向本府申請,但中低收入戶
              及低收入戶子女符合本要點規定且通過覆審者不在此限。

   10     十、本要點之各項經費,由本局依各年度預算編列支應。

民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修正前原條文
   2      二、本要點所稱新住民子女,指設籍於本市之在學學生其父母一方為外籍
              配偶(含大陸配偶)者。

   4      四、申請人申請本獎助學金應檢附下列文件,由學校將申請表及相關證件
              逕向本府指定之覆審學校(以下簡稱覆審學校)提出申請,逾期概不
              受理:
          (一)優秀學生獎學金:
                1.申請表(須經學校初審核章)。
                2.戶籍謄本影本(父母已結婚登記並載明外籍配偶原生國籍、姓名
                  )。
                3.在學成績證明。各階段學生,以前一學期在學成績總平均為申請
                  依據。
          (二)清寒學生助學金:
                1.申請表(須經學校初審核章)。
                2.戶籍謄本影本(父母已結婚登記並載明外籍配偶國籍、姓名)。
                3.在學成績證明。各階段學生,以前一學期在學成績總平均為申請
                  依據。
                4.區公所中低收入戶或低收入戶證明。

   6      六、獎助學金之發給,以學校全校在學之新住民子女人數計算,每三十人
              得申請一名,分校分班得比照辦理。即新住民子女數三十人以下者,
              全校得申請一名,三十一人至六十人者,全校得申請二名,以此類推
              。其名額、發給比例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獎助學金名額:
                1.新住民子女優秀學生獎學金:
               (1)國小低年級組:四十名。
               (2)國小中年級組:三十名。
               (3)國小高年級組:三十名。
               (4)國中組:二十五名。
               (5)高中、高職組:三名。
               (6)大專院校組:一名。
               (7)碩博生組:碩士生一名及博士生一名。
                2.新住民子女清寒學生助學金:
               (1)國小低年級組:四十名。
               (2)國小中年級組:三十名。
               (3)國小高年級組:三十名。
               (4)國中組:二十五名。
               (5)高中、高職組:三名。
               (6)大專院校組:一名。
               (7)碩博生組:碩士生一名及博士生一名。
          (二)發給比例:
                1.國中、國小組:本市市立學校百分之八十,私立學校百分之二十
                  。
                2.高中、高職組:本市市立學校百分之八十,國立學校及私立學校
                  共百分之二十。
              前項獎助學金,每位學生限申請一類,各類獎助學金名額有剩餘時,
              得在前項第一款獎助學金總名額範圍內調整移充,其流用標準為各組
              別之剩餘名額流向同組別,仍有剩餘名額時,優秀學生獎學金之剩餘
              名額流向清寒學生助學金,如再有剩餘時則流向國小組。
              第一項獎助學金總名額數,得視當年度本市財源研議增減,並於限期
              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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