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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市場處公有零售市場攤(鋪)位設施設備及搬遷進駐補助作業要點 第 6 條
現行條文:
六、補助對象應於公告受理申請期間內,檢具下列文件,向本處提出申請
    :
(一)申請書。
(二)切結書。
(三)估價單。
(四)攤(鋪)位配置平面圖。
(五)將購置設備之規格資料及圖說。
(六)攤(鋪)位正面及側面施作後立面設計示意圖。
(七)搬遷設備資料及照片。
(八)公職人員之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修正時間:
民國 111 年 11 月 08 日修正前原條文
   6      六、補助對象應於公告受理申請期間內,檢具下列文件,向本處提出申請
              :
          (一)申請表。
          (二)切結書。
          (三)估價單。
          (四)攤(鋪)位配置平面圖。
          (五)將購置設備之規格資料及圖說。
          (六)攤(鋪)位正面及側面施作後立面設計示意圖。
          (七)搬遷設備資料及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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