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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法制字第 10602513570 號
要
旨:
辦法總說明以臚列重點為原則,各點說明句首應避免使用「明定…」敘述方式;另有關依其他規定辦理,依何規定內容宜釐清定明;又定有罰則之自治法規,罰則部分應會商法務部,至未定有罰則自治條例、自治規則等,宜以其內容確實涉及法務部主管法規適用再行會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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