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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111年重上字第 623 號
要
旨:
就登記為公法人「市」所有之財產,司法實務向以「市政府」為原告或被告應訴,然直轄市為地方自治團體,依法辦理自治事項,而直轄市財產之經營及處分為其自治事項,直轄市得就其自治事項或依法律及上級法規之授權,制定自治法規。臺北市及新北市既就其市有財產管理、處分之自治事項定有自治條例,明定其主管機關,本件係因市有財產之處分即土地應否分割登記、塗銷登記而涉訟,依循上開自治條例規定自應列有權處分之臺北市政府財政局及新北市政府為本件被告,始有當事人適格。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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