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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土地法第 25 條規定,是為防止各級地方政府就原管有之公有土地,濫用職權,擅自處分,損害省市縣之利益,而設之限制規定。該條係規定行政機關之職權行使,並非賦予人民有公法上請求行政機關為行政處分之權利,亦非賦予人民有私法上請求權。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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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新北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 30 條及第 32 條,固有關於「市有非公用不動產」標售、讓售之規定,然直轄市政府對於其所管土地之出售屬私經濟行為,有契約自由原則之適用,該條文僅係規定得申請讓售土地之資格、要件,使符合之人取得請求讓售公有土地即為要約之地位而已,至是否讓售,直轄市政府仍有審酌及決定之權限,故該規定尚非賦與人民請求讓售公有土地之權利。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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