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小組成員七人至十一人,除由局長指派專門委員以上人員擔任召集 人外,其餘成員聘(派)兼如下: (一)具法律實務或學術經驗之專家學者一人。 (二)由局長遴派相關業務主管三人以上。 (三)會計室主任。 (四)政風室主任。 前項第一款成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任期二年且期滿得續聘之;其於聘 期出缺時,應予補聘。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成員得指派所屬科室熟諳 法令人員代理出席會議。 本小組任一性別成員人數不得少於成員總數三分之一。
3 三、本小組成員七人至十一人,除由局長指派專門委員以上人員擔任召集 人外,其餘成員聘(派)兼如下: (一)具法律實務或學術經驗之專家學者一人。 (二)由局長遴派相關業務主管三人以上。 (三)會計室主任。 (四)政風室主任 前項第一款成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任期二年且期滿得續聘之;其於聘 期出缺時,應予補聘。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成員得指派所屬科室熟諳 法令人員代理出席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