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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房屋稅徵收率自治條例 第 3 條
現行條文: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修正時間:
民國 112 年 08 月 30 日修正前原條文
第 2  條  新北市房屋稅依房屋現值,按下列稅率課徵之:
          一、住家用房屋:
          (一)供自住或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者,百分之一點二。
          (二)其他供住家用者,百分之一點五。
          二、非住家用房屋:
          (一)供營業、私人醫院、診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者,百分之三。
          (二)供人民團體等非營業使用者,百分之二。

第 3  條  本自治條例,除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九日修正部分,自一百零八年一
          月十一日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

民國 108 年 06 月 26 日修正前原條文
第 3  條  本自治條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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