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五、都市更新單元內之市有不動產,以權利變換方式參加都市更新事業分
配更新後之土地及建築物。但應分配之土地及建築物未達最小分配面
積單元,無法受分配者,得領取現金補償。
市有建築物依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處理,須辦理報廢者,管理機關於權
利變換計畫核定發布實施之日起,應依審計法及行政院分行各機關財
物報廢分級核定金額表規定辦理,並於公告拆遷日前完成。
6 六、市有土地面積合計未達二百五十平方公尺,且實施者依都市更新條例
規定以協議合建方式辦理,並已取得全體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
所有權人同意者,市有不動產得於事業計畫核定發布實施後,以標售
方式處理。
前項標售,應予公告,且應載明標售市有不動產參加都市更新相關事
宜。
市有不動產依第一項規定辦理三次標售仍未標脫,須參加都市更新事
業者,應以權利變換方式參加。但該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變更且經主管
機關核定發布實施,而仍以協議合建方式辦理,並符合第一項規定時
,得重新辦理標售。
9 九、都市更新單元內之市有公用不動產,其公用用途廢止或更新後無公用
需求者,由財政局依都市更新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變更為非公
用財產後統籌處理。
市有不動產參加都市更新權利變換選配之土地及建築物,經財政局整
合本府各機關學校之需求,報本府核定公用需求面積及指定參與機關
後,由參與機關與實施者協商納入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
,並出席都市更新相關會議及審議。
實施者捐贈提供之公益設施,其受贈機關之指定及相關配合事項,準
用前項規定。
10 十、都市更新單元內之市有不動產,依前點規定須變更市有不動產管理機
關者,應於公告拆遷日起三十日內完成管理機關變更;逾期未完成管
理機關變更者,財政局得逕為通知地政事務所辦理管理機關變更。
13 十三、選配更新後之土地及其建築物,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於都市更新主管機關核定前,依實施者提
供之市有土地更新後權利價值,作為應分配之權利價值。
(二)實際選配之權利價值總值,以不超過應分配價值為原則。其應分
配之權利價值未達最小分配面積單元(含車位)者,得領取差額
價金。
(三)選配之位置,除有政策考量或申請分配之位置與他人重複經公開
抽籤未中籤外,以集中為原則。
(四)選配更新後土地及其建築物時,以併同選配同基地位置之停車位
為原則。
14 十四、市有不動產參加都市更新時,得邀集相關機關或專家學者,研議都
市更新事業、權利變換計畫及相關事項,並提供意見,必要時,得
委託專業團體或機構提供技術性之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