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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行政罰鍰案件及債權憑證管理要點 第 7 條
現行條文:
七、各機關就經管之罰鍰案件,每年應就以前年度未繳納案件訂定年度清
    理計畫,並於每年三月底前送本局。
    各機關應於每年二月及七月前填報行政罰鍰收繳及清理情形表(如附
    表一)送本局,本府得視各機關執行情形,於必要時召開檢討會議。
修正時間:
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修正前原條文
   1      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管理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
              各機關)取得之債權憑證,確保本府權益,特訂定本要點。

   2      二、本要點所稱債權憑證,指民事執行事件及行政執行事件,經強制執行
              無效果,由執行法院或行政執行處發給之民事債權憑證或執行憑證。
              債權憑證之登錄、保管及清理,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規
              定辦理。

   3      三、各機關取得執行法院或行政執行處發給之債權憑證,其處理程序如下
              :
          (一)各機關取得債權憑證時,應列表登記並指派專人負責列管。債權憑
                證內容如有錯誤或不符者,並應立即聲請執行法院或行政執行處更
                正後登記之。
          (二)各機關須將債權憑證正本交由出納單位存入代理市庫銀行保管品專
                戶保管,並由會計單位列帳;債權憑證之存入及領出,則依新北市
                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收取、退還或違約沒入保管品標準作業程序規
                定辦理。出納單位每半年應列印債權憑證保管清冊,送業務單位核
                對。
          (三)各機關至少應每年查調債務人財產及所得基本資料,但法定收繳期
                限或換發債權憑證期限將屆滿之案件,應視實際需要辦理查詢。
          (四)各機關經查明債務人有新增可供執行且具執行實益之財產,則附具
                債權憑證影本,應於三個月內簽報聲請強制執行,其強制執行之所
                得,收繳存入市庫。

   4      四、民事執行事件取得之民事債權憑證,各機關應於請求權消滅時效屆滿
              前三個月依規定領出,向執行法院聲請換發民事債權憑證。
              行政執行事件取得之執行憑證,其執行時效悉依行政執行法相關規定
              辦理,無需辦理執行憑證換發。

   5      五、各機關依法取得之債權憑證,如債權屆滿法定收繳期限、逾行政執行
              期限或其他特殊原因而有辦理註銷之必要時,應查明管理、催繳程序
              及是否已盡善良管理人應有之注意義務,除因債權清償、獲核發新債
              權憑證或原處分撤銷得自行註銷外,應詳填申請解除債權憑證財務責
              任簡明表(如附件),檢同有關證件報經主管機關擬具查核意見,函
              轉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以下簡稱審計處)核定後,並副知本府主計
              處及財政局,據以辦理註銷。
              依前項規定得註銷之債權憑證,由會計單位減列帳務,並自保管品專
              戶領出,依檔案法相關規定歸檔,保存年限訂為三年,各機關並應列
              表備查,但經審計處同意註銷之債權憑證,應隨審計處函文歸檔。

   6      六、本府交通局及其所屬機關、警察局及環境保護局,除依行政執行法規
              定辦理外,得依其業務特性另定作業規範。

   7      七、各機關依本要點規定應編製之書表格式,由本府財政局另定之。

民國 108 年 01 月 31 日修正前原條文
   1      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管理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
              各機關)取得之債權憑證,確保本府權益,特訂定本要點。

   2      二、本要點所稱債權憑證,指民事執行事件及行政執行事件,經強制執行
              無效果,由執行法院或行政執行處發給之債權憑證。債權憑證之登錄
              、保管及清理,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3      三、各機關取得執行法院或行政執行處發給之債權憑證,其處理程序如下
              :
          (一)各機關取得債權憑證時,應列表登記並指派專人負責列管。債權憑
                證內容如有錯誤或不符者,並應立即聲請執行法院或行政執行處更
                正後登記之。
          (二)各機關須將債權憑證正本交由出納單位存入代理市庫銀行保管品專
                戶保管,並由主(會)計單位列帳;債權憑證之存入及領出,則依
                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收取、退還或違約沒入保管品標準作業
                程序規定辦理。出納單位應於每年之三月、六月、九月、十二月底
                前列印債權憑證保管清冊,送業務單位核對。
          (三)各機關至少應每年查調債務人財產及所得基本資料,但法定收繳期
                限或換發債權憑證期限將屆滿之案件,應視實際需要辦理查詢。
          (四)各機關經查明債務人有新增可供執行且具執行實益之財產,則附具
                債權憑證影本,應於三個月內簽報聲請強制執行,其強制執行之所
                得,收繳存入市庫。

   4      四、民事執行事件取得之債權憑證,各機關應於請求權消滅時效屆滿前三
              個月依規定領出,向執行法院聲請換發債權憑證。行政執行事件取得
              之債權憑證,其執行時效悉依行政執行法相關規定辦理,無需辦理換
              發債權憑證。

   5      五、各機關依法取得之債權憑證,如債權屆滿法定收繳期限、逾行政執行
              期限或其他特殊原因而有辦理註銷之必要時,應查明管理、催繳程序
              及已盡善良管理人應有之注意,除因債權清償、獲核發新債權憑證或
              原處分撤銷得自行註銷外,應詳填「申請解除債權憑證財務責任簡明
              表」如附件,檢同有關證件報經主管機關擬具查核意見,函轉審計部
              新北市審計處(以下簡稱審計處)核定後,並副知本府主計處及財政
              局,據以辦理註銷。
              依前項規定得註銷之債權憑證,由主(會)計單位減列帳務,並自保
              管品專戶領出,依檔案法相關規定歸檔,保存年限訂為三年,各機關
              並應列表備查,但經審計處同意註銷之債權憑證,應隨審計處函文歸
              檔。

   6      六、本府交通事件裁決處、警察局及環境保護局,除依行政執行法規定辦
              理外,得依其業務特性另定作業規範。

   7      七、各機關依本要點規定應編製之書表格式,由本府財政局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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