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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行政罰鍰案件及債權憑證管理要點 第 12 條
現行條文:
十二、各機關學校依法取得之債權憑證,除因債權清償、獲核發新債權憑
      證或原處分撤銷得自行註銷外,如債權屆滿法定收繳期限、逾行政
      執行期限或其他特殊原因而有辦理註銷之必要時,應查明管理、催
      繳程序是否已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並應詳填申請解除債權憑
      證財務責任簡明表(如附表三),檢同有關證明文件報經主管機關
      擬具查核意見,報請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以下簡稱審計處)核定
      後,並副知本府主計處及本局,據以辦理註銷。
      依前項規定註銷之債權憑證,由會計單位減列帳務,並由債權憑證
      保管人員將憑證另行抽出,依檔案法相關規定歸檔,保存年限訂為
      三年,各機關並應列表備查,但經審計處核定註銷之債權憑證,應
      隨審計處函文歸檔。
修正時間:
民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修正前原條文
   12     十二、各機關學校依法取得之債權憑證,除因債權清償、獲核發新債權憑
                證或原處分撤銷得自行註銷外,如債權屆滿法定收繳期限、逾行政
                執行期限或其他特殊原因而有辦理註銷之必要時,應查明管理、催
                繳程序是否已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並應詳填申請解除債權憑
                證財務責任簡明表(如附表三),檢同有關證明文件報經主管機關
                擬具查核意見,報請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以下簡稱審計處)核定
                後,並副知本府主計處及本局,據以辦理註銷。
                依前項規定註銷之債權憑證,由會計單位減列帳務,並由債權憑證
                保管人員將憑證另行抽出,依檔案法相關規定歸檔,保存年限訂為
                三年,各機關並應列表備查,但經審計處核定註銷之債權憑證,應
                隨審計處函文歸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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