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稱本府)為辦理菸酒管理業務,特設置新北市政府
菸酒聯合查緝小組(以下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2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私、劣菸酒之查緝。
(二)菸酒管理事項之抽驗。
(三)菸酒業者之工廠、營業處所及分處所之衛生檢查。
(四)菸酒媒體廣告促銷、檢舉案件及環境危害之處理。
(五)私、劣菸酒及刑罰案件之蒐集、調查及移送。
(六)其他與菸酒管理有關之事項。
3 三、本小組成員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秘書長兼任,其餘成員,
由下列機關代表兼任:
(一)本府財政局(以下簡稱本局)。
(二)本府衛生局
(三)本府警察局。
(四)本府環境保護局。
(五)本府經濟發展局。
(六)本府農業局。
(七)本府消防局。
(八)本府原住民族行政局。
(九)本府新聞局。
(十)本府法制局
4 四、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局局長兼任;置秘書一人,由本局菸酒
金融科科長兼任;置幹事十五人:由本局代表四人;本府衛生局、警
察局代表各二人;本府環境保護局、經濟發展局、農業局、消防局、
原住民族行政局、新聞局、法制局消費者保護官代表各一人兼任;稽
查人員由幹事兼任,必要時得由本小組視任務需要協調本局、本府衛
生局、警察局、環境保護局、經濟發展局、農業局、消防局、原住民
族行政局、新聞局、法制局等機關調派人力支援辦理查緝工作。
5 五、本小組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查緝會報,由召集人召集之;必要時得隨時
召開臨時會。
6 六、本小組對外行文,以本府名義行之。
7 七、本小組成員、執行秘書、秘書、幹事均為無給職。
8 八、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局相關預算支應。但稽查人員之加班費由本府
各機關自行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