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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立殯儀館火化場及骨灰骨骸存放設施回饋地方自治條例 第 2 條
現行條文: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新北市政府民政局(以下簡稱本局)。
修正時間:
民國 107 年 03 月 21 日修正前原條文
第 1  條  為回饋新北市立殯儀館及火化場(以下簡稱殯儀館及火化場)、骨灰骨骸
          存放設施(以下簡稱納骨塔)鄰近地區,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 2  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新北市政府民政局(以下簡稱本局)。

第 3  條  本自治條例所稱回饋地區,其範圍如下:
          一、殯儀館及火化場回饋里別:
          (一)基地所在里。
          (二)殯儀館及火化場基地周圍五百公尺範圍內之里別。
          二、納骨塔基地周圍五百公尺範圍內之里別。但納骨塔櫃位總量大於所在
              區人口總數,得全區納入。

第 4  條  本自治條例之回饋方式如下:
          一、殯儀館及火化場回饋里別:
          (一)基地所在里:設籍四年以上,每戶每年補助健保費新臺幣五百元。
          (二)殯儀館及火化場回饋里別內設籍六個月以上里民死亡時,其親屬申
                請使用新北市立殯儀館禮廳、靈車及遺體火化,其費用得依新北市
                公立殯儀館設施及服務收費標準減收百分之三十;設籍四年以上者
                ,免予收費。
          二、納骨塔回饋區:設籍四年以上里民死亡時,其個人骨灰(骸)櫃位使
              用費減收百分之五十。

第 5  條  前條第一款健保費之補助應由基地所在里之區公所造冊向本局申請。

第 6  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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