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本標準所稱新北市各區公所﹙以下簡稱區公所﹚行政大樓場地﹙以下簡稱
場地﹚,指區公所管理之行政大樓禮堂及會議室。
第 3 條 申請使用場地,經區公所審查核准,其應繳納之各項費用及保證金如附表
。
新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因公務需要申請使用場地,經區公所核准,
得免收各項費用及保證金。
基於公共利益或特殊需要申請使用場地,並與區公所共同主辦活動者,經
區公所核准,得免收各項費用及保證金。
第 2 條 本標準所稱各區公所行政大樓場地(以下簡稱場地),指新北市下列區公
所(以下簡稱區公所)管理之行政大樓禮堂及會議室:
一、新莊區公所。
二、林口區公所。
三、土城區公所。
四、深坑區公所。
第 3 條 申請使用場地,經區公所審查核准,其應繳納之各項費用及保證金如附表
一至附表四。
新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因公務需要申請使用場地,經區公所核准,
得免收各項費用及保證金。
基於公共利益或特殊需要申請使用場地,並與區公所共同主辦活動者,經
區公所核准,得免收各項費用及保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