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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各區公所行政大樓場地使用收費標準 第 2 條
現行條文:
本標準所稱新北市各區公所(以下簡稱區公所)行政大樓場地(以下簡稱
場地),指區公所管理之行政大樓禮堂及會議室,並經新北市政府(以下
簡稱本府)同意依本標準收費者。
修正時間:
民國 104 年 08 月 26 日修正前原條文
第 2  條  本標準所稱新北市各區公所﹙以下簡稱區公所﹚行政大樓場地﹙以下簡稱
          場地﹚,指區公所管理之行政大樓禮堂及會議室。

第 3  條  申請使用場地,經區公所審查核准,其應繳納之各項費用及保證金如附表
          。
          新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因公務需要申請使用場地,經區公所核准,
          得免收各項費用及保證金。
          基於公共利益或特殊需要申請使用場地,並與區公所共同主辦活動者,經
          區公所核准,得免收各項費用及保證金。

民國 103 年 12 月 10 日修正前原條文
第 2  條  本標準所稱各區公所行政大樓場地(以下簡稱場地),指新北市下列區公
          所(以下簡稱區公所)管理之行政大樓禮堂及會議室:
          一、新莊區公所。
          二、林口區公所。
          三、土城區公所。
          四、深坑區公所。

第 3  條  申請使用場地,經區公所審查核准,其應繳納之各項費用及保證金如附表
          一至附表四。
          新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因公務需要申請使用場地,經區公所核准,
          得免收各項費用及保證金。
          基於公共利益或特殊需要申請使用場地,並與區公所共同主辦活動者,經
          區公所核准,得免收各項費用及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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