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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印鑑登記及印鑑證明收費標準 第 2 條
現行條文:
申請印鑑登記或印鑑證明之費用如下:
一、印鑑登記:每次新臺幣二十元。
二、印鑑證明:每張新臺幣二十元。
前項第一款所稱印鑑登記,指印鑑申請、變更或廢止登記。
修正時間:
民國 103 年 04 月 23 日修正前原條文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及印鑑登記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申請印鑑登記或印鑑證明之費用如下:
          一、印鑑登記:每次新臺幣二十元。
          二、印鑑證明:每張新臺幣二十元。
          前項第一款所稱印鑑登記,指印鑑申請、變更或註銷登記。

第 3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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