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印鑑登記或印鑑證明之費用如下: 一、印鑑登記:每次新臺幣二十元。 二、印鑑證明:每張新臺幣二十元。 前項第一款所稱印鑑登記,指印鑑申請、變更或廢止登記。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及印鑑登記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申請印鑑登記或印鑑證明之費用如下: 一、印鑑登記:每次新臺幣二十元。 二、印鑑證明:每張新臺幣二十元。 前項第一款所稱印鑑登記,指印鑑申請、變更或註銷登記。 第 3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