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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印鑑登記及印鑑證明收費標準 第 1 條
現行條文: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及戶政事務所辦理印鑑登記作業規定第十六
點規定訂定之。
修正時間:
民國 111 年 03 月 09 日修正前原條文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及戶政事務所辦理印鑑登記作業規定第十二
          點規定訂定之。

民國 103 年 04 月 23 日修正前原條文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及印鑑登記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申請印鑑登記或印鑑證明之費用如下:
          一、印鑑登記:每次新臺幣二十元。
          二、印鑑證明:每張新臺幣二十元。
          前項第一款所稱印鑑登記,指印鑑申請、變更或註銷登記。

第 3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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