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使用場地及服務,應繳納之各項費用如附表。
亡者設籍於與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定有互相優惠使用殯葬設施協議之
直轄市、縣(市)者,得免收或減收使用費。
前項優惠項目及減免金額,由新北市政府公告之。
第 3 條 使用場地及服務,應繳納之各項費用如附表。
亡者設籍於與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定有互相優惠使用殯葬設施協議之
直轄市、縣(市)者,得免收或減收使用費。
前項優惠項目及減免金額,由新北市政府公告之。
第 3 條 使用場地及服務,應繳納之各項費用如附表。
設籍於與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定有互相優惠使用殯葬設施協議之直轄
市、縣(市)者,得免收或減收使用費。
前項優惠項目及減免金額,由新北市政府公告之。
第 3 條 使用場地及服務,應繳納之各項費用如附表。
設籍於與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定有互相優惠使用殯葬設施協議之直轄
市、縣(市)者,得免收或減收使用費。
前項優惠項目及減免金額,由新北市政府公告之。
第 3 條 使用場地及服務,應繳納之各項費用如附表。
設籍於與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定有互相優惠使用殯葬設施協議之直轄
市、縣(市)者,使用本市公立公墓及公立骨灰骨骸存放設施,得免收或
減收使用費。
前項優惠項目及減免金額,由新北市政府公告之。
第 3 條 使用場地及服務,應繳納之各項費用如附表。
第 3 條 使用場地及服務,應繳納之各項費用如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