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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道路命名作業要點 第 3 條
現行條文:
三、道路命名由戶政所邀集相關機關、里長及民意代表實地勘查,並召開
    協調會,決定道路名稱,必要時,得辦理民意調查,問卷回收數須達
    門牌總數三分之二,同意數須達回收數二分之一以上。
    因行政區域調整致轄區內道路名稱重複、地形地貌改變等因素,戶政
    所依前項規定辦理道路更名。
    申請人申請道路更名,須徵得更名範圍內門牌總數五分之一以上同意
    後,提供道路名稱向戶政所提出申請。戶政所辦理民意調查時,問卷
    回收數須達門牌總數三分之二,同意數須達回收數二分之一以上。
修正時間:
民國 102 年 05 月 17 日修正前原條文
   3      三、道路命名由戶政所邀集相關機關、里長及民意代表實地勘查,並召開
              協調會,決定道路名稱,必要時,得辦理民意調查,問卷回收數須達
              門牌總數三分之二並以多數決為之。
              因行政區域調整致轄區內道路名稱重複、地形地貌改變等因素,戶政
              所依前項規定辦理道路更名。
              申請人申請道路更名,須徵得更名範圍內門牌總數五分之二以上同意
              後,提供道路名稱向戶政所提出申請。戶政所辦理民意調查時,問卷
              回收數須達門牌總數三分之二,同意數達回收數四分之三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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