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十八、辦理門牌初編、增編、改編或整編,由戶政所製釘門牌;未釘掛前
,戶政所得先發給紙質臨時門牌。
前項紙質臨時門牌之核發,於門牌遺失或毀損申請補製時,準用之
。
本市各區門牌格式及樣式(如附件)
4 四、未經主管建築機關許可之建築物,內部具有生活所需基礎設備及適度
活動空間,並有獨立出入口可供進出者,於申請門牌時,現住人應以
地面樓層向戶政所申請門牌初編,並編釘為鄰近合法建築物門牌之附
號,鄰近無門牌號次,得依其實際座落位置,暫編依序門牌之附號。
前項門牌不得申請增編、併編。
6 六、合法建築物申請增編或併編門牌,應先向主管建築機關申請建築物分
戶或併戶核准文件後,向戶政所申請,並經戶政所現場勘查後辦理。
合法建築物其所有權業已分割且各自獨立出入,所有權人得按所有權
狀記載之樓層,向戶政所申請增編樓層門牌。
9 九、原編釘之門牌號碼因重複、紊亂等情形,須辦理整編時,戶政所得辦
理說明會或民意調查。民意調查問卷須回收達整編範圍門牌總數三分
之二,同意數須達回收數二分之一以上,始辦理整編。
10 十、門牌整編計畫應陳報本府民政局備查,戶政所應於門牌整編計畫實施
日前一日完成門牌整編作業。因行政區域調整致轄區內道路名稱重複
,戶政所辦理道路更名,其門牌整編併同行政區域調整實施日實施。
前項整編作業如遇選舉期間,應於選舉前六個月完成或俟選舉結束後
再行辦理。
門牌整編計畫內容應記載主要法令依據、整編範圍與理由、實施日、
戶數、附圖及相關費用。
11 十一、整編門牌後簿證改註及通報,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將整編之門牌輸入電腦暫存檔案,列印核對無誤後再執行戶籍轉
檔及通報作業。
(二)整編實施日起三日內列印新舊門牌對照表函送各相關機關等供改
註有關住戶住址。
(三)戶政所應於門牌整編實施日起一個月內排定日期派員至適當地點
改註戶口名簿,並收回國民身分證重製,除有緊急情事外,應於
改註前五日書面通知民眾。
(四)戶口名簿之改註,應於相關欄位加蓋年、月、日整編為大道(路
、街)名稱、巷、弄、號戳記(如附件一)。
16 十六、主管建築機關依法拆除建築物,應以書面通知轄區戶政所,辦理門
牌註銷。戶政所得知轄區建築物門牌應予註銷者,於現場勘查後,
始辦理門牌註銷相關作業。
未經主管建築機關許可且已編釘門牌之建築物,其現況已不符第四
點規定時,其門牌得以註銷。
門牌已註銷,有設籍者應催告辦理戶籍遷徙事宜。
18 十八、辦理門牌初編、增編、改編或整編,由戶政所製釘門牌,未釘掛前
戶政所得先發給紙質臨時門牌。
前項紙質臨時門牌之核發,於門牌遺失或毀損申請補製時,準用之
。
本市各區門牌格式(如附件二)。
20 二十、辦理門牌整編而有資料改註需要者,免費發給門牌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