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新北市合法建築物申請門牌增編,應由申請人檢附門牌增編申請書及主管建築機關核准建築物分戶文件向管轄之戶政機關提出申請,而所稱「主管建築機關核准建築物分戶文件」,係指工務局依變更戶數要點所核發之許可或同意備查文件。嗣文件齊備,經戶政機關審查合法建築物分戶樓層之所有權確已分割,且現場勘查可各自獨立出入,即應核准增編門牌。又公寓大廈於構造上或使用上雖可區分為專有部分或共用部分,且共用部分亦得經約定供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使用,而為約定專用部分,惟連通數個專有部分之樓梯及其通往室外之通路或門廳,依法不得供作專有部分,亦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以維護區分所有權人通達地面之出入權益。是以公寓大廈之區分所有權人申請門牌增編時,倘以公寓大廈之樓梯或通往室外之通路,經登記為其他區分所有權人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即謂該區分所有部分無法獨立出入,顯非合理,足見公寓大廈各區分所有部分得否各自獨立出入,應視其建築於構造上得否各自獨立出入而決定,核與申請人是否為該公寓大廈樓梯或通往室外通路之所有權人或共有人無必然關係。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