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相關實務見解
瀏覽人數:81724531人
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發放生育獎勵金補助要點 第 6 條
現行條文:
六、本要點補助對象,依下列程序規定提出申請:
(一)申請人應於新生兒出生之次日起六十日內辦妥出生登記,並於出生
      之次日起一年內,備妥國民身分證、印章及存摺影本,至各戶所申
      辦,逾期不受理。
(二)在國外出生之新生兒返國辦理初設戶籍,母或父符合第三點規定者
      ,得比照於前款期間內申請補助。
(三)申請人無法親自辦理時,得委託他人攜帶委託書與申請人、受託人
      之國民身分證及印章辦理。
(四)新生兒之母或父如死亡、行方不明或受監護宣告,得由其配偶、親
      屬或新生兒之實際撫養人申請。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戶所應駁回其申請:
(一)不符合第三點所定申請資格。
(二)申請文件不完備,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
修正時間:
民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修正前原條文
   3      三、依本要點申請補助之新生兒母或父,於新生兒出生日應符合下列資格
              之一,且申請時母或父仍設籍本市者:
          (一)母或父之一方設籍本市滿十個月以上。
          (二)已設籍本市滿十個月之未婚婦女。
          (三)未設籍本市之未婚婦女,新生兒經生父認領登記,且生父設籍符合
                第一款規定。
              依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成立第二條關係之二人,一方經
              法院裁定認可收養他方之親生子女或共同收養時,生育獎勵金之申請
              資格準用前項第一款之規定。

   4      四、前點有關設籍期間之計算,以最後遷入本市設籍日起算至新生兒出生
              日止。遷入本市後又再遷出者,應重新計算設籍期間。
              最後遷入本市設籍日前,連續設籍於基隆市、臺北市或桃園市之期間
              ,視為設籍於本市之期間計算。
              新生兒之母或父於新生兒出生日至申請時曾設籍於臺北市、桃園市、
              基隆市者,視為連續設籍本市。

   5      五、符合本要點規定之申請人,第一名新生兒補助生育獎勵金新臺幣(以
              下同)三萬元、第二名補助四萬元、第三名以後之新生兒每一名補助
              五萬元。
              前項所稱第二名或第三名以後之新生兒,指戶籍登記為同一母或父所
              從出,並在國內完成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且依出生時序計算之
              第二名或第三名以後之子女。

   6      六、本要點補助對象為於本市完成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之新生兒母或
              父,依下列程序規定提出申請:
          (一)申請人應於新生兒出生之次日起六十日內辦妥出生登記,並於出生
                之次日起一年內,備妥國民身分證、印章及存摺影本,至各戶所申
                辦,逾期不受理。
          (二)在國外出生之新生兒返國辦理初設戶籍,母或父符合第三點規定者
                ,得比照於前款期間內申請補助。
          (三)申請人無法親自辦理時,得委託他人攜帶委託書與申請人、受託人
                之國民身分證及印章辦理。
          (四)新生兒之母或父如死亡、行方不明或受監護宣告,得由其配偶、親
                屬或新生兒之實際撫養人申請。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戶所應駁回其申請:
          (一)不符合第三點所定申請資格。
          (二)申請文件不完備,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

   9      九、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出生之新生兒,其生育獎勵
              金申請,依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施行之規定辦理。

民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修正前原條文
   3      三、依本要點申請補助之新生兒母或父,於新生兒出生日應符合下列資格
              之一,且申請時母或父仍設籍本市者:
          (一)母或父之一方設籍本市滿十個月以上。
          (二)已設籍本市滿十個月之未婚婦女。
          (三)未設籍本市之未婚婦女,新生兒經生父認領登記,且生父設籍符合
                第一款規定。
              依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成立第二條關係之二人,一方經
              法院裁定認可收養他方之親生子女,生育獎勵金之申請資格準用第一
              項第一款之規定。

   4      四、前點有關設籍期間之計算,以最後遷入本市設籍日起算至新生兒出生
              日止。遷入本市後又再遷出者,應重新計算設籍期間。
              最後遷入本市設籍日前,連續設籍於基隆市、臺北市或桃園市之期間
              ,視為設籍於本市之期間計算。

   5      五、符合本要點規定之申請人,前二名新生兒每一名補助生育獎勵金新臺
              幣(以下同)二萬元,第三名以後之新生兒每一名補助三萬元。
              前項所稱第三名以後之新生兒,指戶籍登記為同一母或父所從出,並
              在國內完成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且依出生時序計算之第三名以
              上之子女。

   6      六、本要點補助依下列程序規定提出申請:
          (一)申請人應於新生兒出生之次日起六十日內辦妥出生登記,並於出生
                之次日起一年內,備妥國民身分證、印章及存摺影本,至各戶所申
                辦,逾期不受理。
          (二)在國外出生之新生兒返國辦理初設戶籍,母或父符合第三點規定者
                ,得比照於前款期間內申請補助。
          (三)申請人無法親自辦理時,得委託他人攜帶委託書與申請人、受託人
                之國民身分證及印章辦理。
          (四)新生兒之母或父如死亡、行方不明或受監護宣告,得由其配偶、親
                屬或新生兒之實際撫養人申請。

   9      九、本要點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修正施行前出生之新生兒,其生
              育獎勵金申請,依修正前之規定辦理。

民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修正前原條文
   1      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提高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市
              民生育意願,提升生育率,使本市少子化現象趨緩,並減輕家庭養育
              子女經濟負擔,特訂定本要點。

   2      二、本要點之主辦機關為本府民政局(以下簡稱本局),協辦機關為本市
              各戶政事務所(以下簡稱各戶所)。

   3      三、本補助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起。

   4      四、本要點補助對象為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起出生,並於本市完成出
              生登記新生兒之母。

   5      五、申請本補助之新生兒母或父,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且申請時仍設籍
              本市者:
          (一)母或父之一方設籍本市滿十個月以上。
          (二)已設籍本市滿十個月之未婚婦女。
          (三)未設籍本市之未婚婦女,新生兒經生父認領登記,且生父設籍符合
                第一款規定。
              前項第一款設籍期間之計算,以母或父其中一方最後遷入本市設籍日
              起算至新生兒出生日止。
              新生兒之母或父戶籍,於本市各區間遷徙不影響申請資格,但遷出本
              市後又再遷入者,應重新計算設籍期間。

   6      六、符合本要點規定者,每一胎次新生兒補助生育獎勵金新臺幣(以下同
              )二萬元;雙胞胎補助四萬元;三胞胎補助六萬元;四胞胎以上類推
              之。

   7      七、本補助申請與發放程序如下:
          (一)申請人應於新生兒出生之次日起六十日內辦妥出生登記,並於出生
                之次日起一年內,備妥國民身分證及印章、新生兒母親之存摺影本
                ,至各戶所申辦,逾期視為放棄。
                在國外出生之新生兒返國辦理初設戶籍,母或父符合第五點規定者
                ,亦得比照於前述期間內申請補助。
          (二)申請人無法親自辦理時,得委託他人攜帶申請人及受託人國民身分
                證、印章及委託書辦理。
          (三)生育婦女如於產後死亡或行方不明或受監護宣告,得由其配偶、親
                屬或新生兒之實際撫養人申請。

   8      八、本要點發放補助作業權責分工如下:
          (一)本局:
               1、編列生育獎勵金補助費用預算。
               2、訂定補助辦理計畫及作業程序。
               3、每月抽核補助對象資格。
               4、資料管理與統計。
               5、政策宣導。
          (二)各戶所:
               1、受理申請。
               2、審核補助對象資格。
               3、撥款、核銷作業。
               4、每月五日前將上月辦理案件統計表送至本局彙整。

   9      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發給;已發給者,本局應予撤銷並追繳之;
              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一)申請資格與本要點規定不符。
          (二)提供虛偽不實之資料。
          (三)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申領。
          (四)重複申領。

   10     十、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局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