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提高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市
民生育意願,提升生育率,使本市少子化現象趨緩,並減輕家庭養育
子女經濟負擔,特訂定本要點。
2 二、本要點之主辦機關為本府民政局(以下簡稱本局),協辦機關為本市
各戶政事務所(以下簡稱各戶所)。
3 三、本補助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起。
4 四、本要點補助對象為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起出生,並於本市完成出
生登記新生兒之母。
5 五、申請本補助之新生兒母或父,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且申請時仍設籍
本市者:
(一)母或父之一方設籍本市滿十個月以上。
(二)已設籍本市滿十個月之未婚婦女。
(三)未設籍本市之未婚婦女,新生兒經生父認領登記,且生父設籍符合
第一款規定。
前項第一款設籍期間之計算,以母或父其中一方最後遷入本市設籍日
起算至新生兒出生日止。
新生兒之母或父戶籍,於本市各區間遷徙不影響申請資格,但遷出本
市後又再遷入者,應重新計算設籍期間。
6 六、符合本要點規定者,每一胎次新生兒補助生育獎勵金新臺幣(以下同
)二萬元;雙胞胎補助四萬元;三胞胎補助六萬元;四胞胎以上類推
之。
7 七、本補助申請與發放程序如下:
(一)申請人應於新生兒出生之次日起六十日內辦妥出生登記,並於出生
之次日起一年內,備妥國民身分證及印章、新生兒母親之存摺影本
,至各戶所申辦,逾期視為放棄。
在國外出生之新生兒返國辦理初設戶籍,母或父符合第五點規定者
,亦得比照於前述期間內申請補助。
(二)申請人無法親自辦理時,得委託他人攜帶申請人及受託人國民身分
證、印章及委託書辦理。
(三)生育婦女如於產後死亡或行方不明或受監護宣告,得由其配偶、親
屬或新生兒之實際撫養人申請。
8 八、本要點發放補助作業權責分工如下:
(一)本局:
1、編列生育獎勵金補助費用預算。
2、訂定補助辦理計畫及作業程序。
3、每月抽核補助對象資格。
4、資料管理與統計。
5、政策宣導。
(二)各戶所:
1、受理申請。
2、審核補助對象資格。
3、撥款、核銷作業。
4、每月五日前將上月辦理案件統計表送至本局彙整。
9 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發給;已發給者,本局應予撤銷並追繳之;
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一)申請資格與本要點規定不符。
(二)提供虛偽不實之資料。
(三)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申領。
(四)重複申領。
10 十、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局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2 二、本要點之主辦機關為本府民政局(以下簡稱本局),協辦機關為本市
各區戶政事務所(以下簡稱各戶所)。
5 五、申請本補助之新生兒母或父,應符合下列資格之ㄧ,且申請時仍設籍
本市者:
(一)母或父之一方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滿十個月以上。
(二)已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滿十個月之未婚婦女。
(三)未設籍本市之未婚婦女,新生兒經生父認領登記,且生父設籍符合
第一款規定。
前項第一款設籍期間之計算,以母或父其中一方最後遷入本市設籍日
起算至新生兒出生日止。
新生兒之母或父戶籍,於本市各區間遷徙不影響申請資格,但遷出本
市後又再遷入者,應重新計算設籍期間。
8 八、本要點發放補助作業權責分工如下:
(一)本局:
1、編列生育獎勵金補助費用預算。
2、訂定補助辦理計畫及作業程序。
3、每月抽核補助對象資格。
4、資料管理與統計。
5、政策宣導。
(二)各戶所:
1、受理申請。
2、審核補助對象資格。
3、撥款、核銷作業。
4、每月五日前將上月辦理案件申請表送至本局彙整。
5 五、申請本補助之新生兒母或父,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且申請時仍設籍
本市者:
(一)母或父之一方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滿十個月以上。
(二)已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滿十個月之未婚婦女。
(三)未設籍本市之未婚婦女,新生兒經生父認領登記,且生父設籍符合
第一款規定。
新生兒之母或父戶籍,於本市各區間遷徙不影響申請資格,但遷出本
市後又再遷入者,應重新計算設籍期間。
7 七、本補助申請與發放程序如下:
(一)申請人應於新生兒出生之次日起六十日內辦妥出生登記,並於出生
之次日起一年內,備妥國民身分證及印章、新生兒母親之存摺影本
,至新生兒出生登記之戶政事務所申辦,逾期視為放棄。
在國外出生之新生兒返國辦理初設戶籍,母或父符合第五點規定者
,亦得比照於前述期間內申請補助。
(二)申請人無法親自辦理時,得委託他人攜帶申請人及受託人國民身分
證、印章及委託書辦理。
(三)生育婦女如於產後死亡或行方不明或受監護宣告,得由其配偶、親
屬或新生兒之實際撫養人申請。
8 八、本要點發放補助作業權責分工如下:
(一)本局:
1.編列生育獎勵金補助費用預算。
2.訂定補助辦理計畫及作業程序。
3.補助對象每月資格比對。
4.核銷作業。
5.受理民眾申復。
6.資料管理與統計。
7.政策宣導。
(二)各戶所:
1.受理申請。
2.審查補助對象之資格。
3.撥款作業。
4.每月五日前將上月辦理案件申請表送至本局彙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