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條 各校設教務處、學生事務處、總務處及輔導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教務處:課程發展、課程編排、教學實施、學籍管理、成績評量、教
學設備、資訊與網路設備、教具圖書資料供應、教學研究與教學評鑑
及與輔導單位配合實施教育輔導等事項。
二、學生事務處:公民教育、民主法治教育、道德教育、生活教育、體育
衛生保健、學生團體活動與生活管理及與輔導單位配合實施生活輔導
等事項。
三、總務處:學校文書、事務及出納等事項。
四、輔導室:學生資料蒐集與分析、學生智力、性向與人格測驗、學生學
習興趣、成就與志願輔導諮商、特殊教育及親職教育等事項。
六班以下者,設教導處,掌理前項教務處及學生事務處業務。
國民中小學之國民小學部(以下簡稱國小部)十三班以上者,增設教導處
。
第 5 條 各校得視學校規模大小及校務發展需要,於處、室分設教務組、教學組、
設備組、教學設備組、註冊組、資訊組、訓育組、生活教育組、體育組、
衛生組、體育衛生組、事務組、出納組、文書組、輔導組、學輔組、資料
組、特教組、技藝教育組及學習照顧組。
第 6 條 各校基於學校自主管理,得依下列基準設各處、室及分設各組辦事:
一、六班以下:設教導處、總務處、輔導室。下設五組。
二、七班至十二班:設教務處、學生事務處、總務處、輔導室。國民中學
下設九組,國民中小學下設十組。
三、十三班以上:設教務處、學生事務處、總務處、輔導室。下設十三組
。
各校設技藝教育班者,得視需要於適當處、室設技藝教育組。
各校設特殊教育班者,得增設特教組,不受第一項組數之限制。
第一項班級數,於國民中小學,係指其國民中學部及國小部合計之總班級
數;依第四條第三項增設之教導處,下設二組。
第 7 條 各校教職員得置之各類職稱,依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
額編制準則之規定。
第 8 條 各校設會計室者,置主任、佐理員、書記;未設會計室者,置會計員,專
任或由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主計處派員兼任,置專任會計員者,
得置書記;未置會計員者,由本府主計處派員兼辦,依法辦理歲計、會計
及統計事項。
第 9 條 各校設人事室者,置主任、助理員、書記;未設人事室者,置人事管理員
,專任或由本府人事處派員兼任,置專任人事管理員者,得置書記;未置
人事管理員者,由本府人事處派員兼辦,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10 條 各校得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附設國民補習學校,辦理國民補習教育業務,
其編制依該法及新北市立國民中學附設國民補習學校實施要點相關規定辦
理。
第 13 條 各校教職員員額編制基準,由本局另定之;設特殊教育班者,並依特殊教
育設施及人員設置標準相關規定辦理。
第 14 條 各校設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由校長召集,並為主席。
校務會議由校長、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家長會代表及職工代表組成
之,其成員比例由本局定之。
第 15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或級別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17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