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6 條 本府設下列各局、處、委員會:
一、秘書處。
二、民政局。
三、財政局。
四、教育局。
五、經濟發展局。
六、工務局。
七、水利局。
八、農業局。
九、城鄉發展局。
十、社會局。
十一、地政局。
十二、勞工局。
十三、交通局。
十四、觀光旅遊局。
十五、法制局。
十六、警察局。
十七、衛生局。
十八、環境保護局。
十九、消防局。
二十、文化局。
二十一、原住民族行政局。
二十二、新聞局。
二十三、人事處。
二十四、主計處。
二十五、政風處。
二十六、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二十七、客家事務局。
二十八、捷運工程局。
二十九、青年局。
各局、處、委員會之組織規程,由本府擬定,並送新北市議會(以下簡稱
市議會)審議之。
第 15 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自治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修正條文,第二條自一百零
四年七月二十四日施行,第六條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自治條例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九月七日修正條文,自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
施行。
第 6 條 本府設下列各局、處、委員會:
一 秘書處。
二 民政局。
三 財政局。
四 教育局。
五 經濟發展局。
六 工務局。
七 水利局。
八 農業局。
九 城鄉發展局。
十 社會局。
十一 地政局。
十二 勞工局。
十三 交通局。
十四 觀光旅遊局。
十五 法制局。
十六 警察局。
十七 衛生局。
十八 環境保護局。
十九 消防局。
二十 文化局。
二十一 原住民族行政局。
二十二 新聞局。
二十三 人事處。
二十四 主計處。
二十五 政風處。
二十六 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二十七 客家事務局。
二十八 捷運工程局。
各局、處、委員會之組織規程,由本府擬定,並送新北市議會(以下簡稱
市議會)審議之。
第 15 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