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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立聯合醫院組織規程 第 2 條
現行條文:
新北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設新北市立聯合醫院(以下簡稱本院
),辦理醫療保健業務。
修正時間:
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修正前原條文
第 1  條  本規程依新北市政府衛生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新北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設新北市立聯合醫院(以下簡稱本院
          ),辦理醫療保健業務。

第 3  條  本院置院長,承本局局長之命,綜理院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
          院長二人,襄助院長處理院務。
          前項院長、副院長職務得由相當級別之醫事人員兼任。

第 4  條  本院醫務部分得視實際需要與設備狀況,設部、科,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  內科部:各種內科系統疾病之醫療品質、醫務行政管理、教學訓練及
              臨床研究發展等事項,分設下列各科:
          (一)一般內科。
          (二)心臟內科。
          (三)胸腔內科。
          (四)消化內科。
          (五)新陳代謝科。
          (六)腎臟內科。
          (七)過敏免疫風濕科。
          (八)血液腫瘤科。
          (九)感染科。
          (十)神經內科。
          二  外科部:各種外科系統疾病之醫療品質、醫務行政管理、教學訓練及
              臨床研究發展等事項,分設下列各科:
          (一)一般外科。
          (二)神經外科。
          (三)整型外科。
          (四)心臟血管外科。
          (五)大腸直腸外科。
          (六)胸腔外科。
          (七)泌尿科。
          三  骨科部:各種骨科疾病之醫療品質、醫務行政管理、教學訓練及臨床
              研究發展等事項,分設下列各科:
          (一)一般骨科。
          (二)運動醫學科。
          四  教學研究部:醫院與國內外大學院校、研究機構或其他產業之建教合
              作;見(實)習學生教育、畢業後一般醫學教育、住院醫師教育、員
              工國內外進修與在職教育訓練;各項圖書出版管理、臨床醫學研究與
              發展;國際衛生醫療交流合作及國際醫療支援等事項。
          五  急診醫學部:急診病人之診斷、治療、手術暫留觀察、大量傷患救治
              、轉院運送、協調聯絡及急診醫學教學研究等事項,分設下列各科:
          (一)急診內科。
          (二)急診外科。
          六  重症醫學部:重症病人之疾病檢查、診斷及治療、綜理內外科重症病
              人各種疾病之教學、研究及訓練等事項。
          七  社區醫學部:服務區域一般疾病之醫療品質、醫務行政管理、教學訓
              練及臨床研究發展等事項,分設下列各科:
          (一)家庭醫學科。
          (二)預防醫學科。
          八  小兒科:小兒科門診及住院病人診斷、治療、衛生指導及教學研究等
              事項。
          九  精神科:精神科門診及住院病人診斷、治療、衛生指導教學研究及院
              內感染控制等事項。
          十  婦產科:婦產科門診及住院病人之診斷、治療、手術、衛生指導及教
              學研究等事項。
          十一  眼科:眼科門診及住院病人之診斷、治療、手術、視力保健、指導
                及教學研究等事項。
          十二  耳鼻喉科:耳鼻喉科門診及住院病人之診斷、治療、手術、衛生指
                導及教學研究等事項。
          十三  牙科:牙科門診及住院病患之診斷、治療、手術、義齒鑲補、衛生
                指導及研究等事項。
          十四  皮膚科:皮膚科門診及住院病人之診斷、治療、衛生指導及教學研
                究等事項。
          十五  中醫科:中醫科門診及住院病人之診斷、治療、衛生指導及教學研
                究等事項。
          十六  復健科:復健科門診及住院病人診斷、職能鑑定、衛生指導及教學
                研究等事項。
          十七  放射線科:各種疾病放射線檢查診斷品質、輻射安全防護、行政管
                理、教學訓練及臨床研究發展等事項。
          十八  核子醫學科:核子醫學科之醫療品質、醫務行政管理、教學訓練及
                臨床研究發展等事項。
          十九  解剖病理科:各科門診及住院病人活體組織與冰凍切片診斷、病理
                解剖、細胞學診斷及教學研究等事項。
          二十  臨床病理科:臨床病理醫療品質、醫務行政管理、教學訓練及臨床
                研究發展等事項。
          二十一  麻醉科:各科門診及住院病人之手術麻醉、疼痛治療、衛生指導
                  及教學研究等事項。
          二十二  護理科:病人護理、護理人員在職訓練、護理業務品質控制、配
                  合護理教學及研究等事項。
          二十三  藥劑科:藥品資料建檔及統計報表、用藥諮詢、單一劑量給藥制
                  度、臨床藥學之推行實施研究、藥品之儲藏、供應與分裝之監督
                  、藥品鑑定、藥品調劑、藥品進出採購、定期盤點、效期管制等
                  事項。
          二十四  營養科:醫院膳食營養之設計、教育、指導與研究、膳食供應之
                  監督管理、膳食營養之諮詢服務、臨床營養照會及社區教育推廣
                  等事項。

第 5  條  本院行政部分得視實際需要設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  醫療事務室:綜理病人之掛號、批價收費、住出院業務、病床管理、
              保險費用記帳與請款、病歷檔案管理、疾病分類統計、便民服務諮詢
              及其他有關便民事務之研究發展等事項。
          二  企劃室:醫院營運計畫目標訂定、資源利用、作業制度、協調整合及
              中、長程目標之擬訂與研考業務等事項。
          三  資訊室:綜理資訊系統之整體規劃、分析設計、維護、資訊化硬體設
              備之規劃、操作、維護、資料統計分析與管制及資訊教育訓練及研究
              發展等事項。
          四  總務室:印信典守、財產管理、庶務、出納、文書、採購、供應、庫
              存管理及財產管理等事項。
          五  工務室:醫院空調、供水、電力、機械、能源、消防、通訊等公用設
              備與建築設施之修繕、保養、維護管理及各項污染之防治等事項。
          六  職業安全衛生室:醫院員工安全衛生工作計畫、安全衛生作業管理、
              員工健康管理及職業災害預防等事項。
          七  社會服務室:綜理病人之個案與團體輔導、志願服務計劃推動、社會
              救助、醫療爭議處理及有關醫務社會服務之研究發展等事項。

第 6  條  本院置秘書、室主任、技正、科員、技士、社會服務員、分析師、設計師
          、技術員、病歷管理員、辦事員、書記。
          本院置部主任、科主任、醫師、牙醫師、中醫師、護理督導長、護理長、
          護理師、營養師、藥師、醫事檢驗師、醫事放射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
          療師、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呼吸治療師、護士、醫事檢驗生、醫事
          放射士、物理治療生。
          前項部主任、科主任、護理督導長、護理長職務由相當級別之醫事人員兼
          任。

第 7  條  本院設會計室,置主任、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8  條  本院設人事室,置主任、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9  條  本院設政風室,置主任、助理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第 10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或級別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11 條  院長出缺時,於繼任人員到任前,由本局轉陳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派員代理之。
          院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  副院長。
          二  秘書。
          前項情形,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第 12 條  本院院務會議,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  院長。
          二  副院長。
          三  秘書。
          四  各部、科、室主任。
          院務會議由院長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由院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
          列席或出席。

第 13 條  本院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院訂定,報本局備查。

第 14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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