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本局設下列各科、室、中心,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 火災預防科:防火教育、宣導與管理、消防安全設備審查、檢查之策
劃、執行、研究、諮詢、督導及考核等事項。
二 災害搶救科:災害搶救業務之規劃、督導、管理、考核及裝備等事項
。
三 緊急救護科:到院前緊急醫療救護、救護技術員教育訓練、衛生機關
醫療機構協調聯繫、救護車輛與器材之規劃、督導、管理、考核等事
項。
四 火災調查科:火災原因之調查、鑑識、統計、分析及火災證明之核發
等事項。
五 教育訓練科:消防人員教育訓練進修、消防教育訓練課程教材、教具
之編撰、策劃與執行、政策研擬及推動、施政計畫、研究發展及管制
考核等事項。
六 民力運用科:民力運用之規劃、組訓、管理及考核等事項。
七 危險物品管理科:公共危險物品、可燃性高壓氣體與爆竹煙火管理、
危險物品存放場所消防設計審查與會勘及工廠防火宣導等事項。
八 減災規劃科:重要災害防救措施及對策法規命令之擬訂、災害防救計
畫之擬訂、災害潛勢、危險度、風險評估之調查分析、天然災害預防
宣導、社區防災等事項。
九 整備應變科:災害防救訓練及演習之規劃與執行、救災資源整備管理
之規劃與執行、緊急應變體系及災害現場指揮體系之建立與檢討、核
子事故相關業務等事項。
十 資通管考科:資訊管理及教育訓練推動、資訊系統軟硬體設備及耗材
之規劃建置及維護管理、有線及無線通訊之規劃建置及維護管理、災
害防救資通訊系統之規劃建置與災情蒐集、災害防救業務及會報之推
動、協調整合及督考等事項。
十一 消防宣導科:防災宣導、消防資訊與措施之宣導推廣、宣導推廣之
教育訓練、消防學術倡導、防災科學教育館之規劃與管理、媒體府
會公共關係推展及危機處理等事項。
十二 督察室:消防人員勤務之規劃督導與管理考核、消防人員執行勤務
傷病之急難救助、慰問及其他有關勤務作為之督察等事項。
十三 秘書室:文書、檔案管理、公文管理、事務、出納、財產管理、法
制、綜合企劃、廳舍營繕、後勤、採購及不屬於其他各科、室、中
心之事項。
十四 救災救護指揮中心:一一九報案受理、指揮調度、協調聯繫、各項
救災救護與服務成果統計等事項。
第 3 條 本局設下列各科、室、中心,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 綜合企劃科:政策研擬及推動、施政計畫、研究發展、管制考核、綜
合企劃、廳舍營繕、後勤、採購及不屬於其他各科、室、中心之事項
。
二 火災預防科:防火教育、宣導與管理、消防安全設備審查、檢查之策
劃、執行、研究、諮詢、督導與考核及防災科學教育館之規劃與管理
等事項。
三 災害搶救科:災害搶救業務之規劃、督導、管理、考核及裝備等事項
。
四 緊急救護科:到院前緊急醫療救護、救護技術員教育訓練、衛生機關
醫療機構協調聯繫、救護車輛與器材之規劃、督導、管理、考核等事
項。
五 火災調查科:火災原因之調查、鑑識、統計、分析及火災證明之核發
等事項。
六 教育訓練科:消防人員教育訓練進修、消防教育訓練課程教材、教具
之編撰、策劃與執行、消防學術倡導等事項。
七 民力運用科:民力運用之規劃、組訓、管理及考核等事項。
八 危險物品管理科:公共危險物品、可燃性高壓氣體與爆竹煙火管理、
危險物品存放場所消防設計審查與會勘及工廠防火宣導等事項。
九 減災規劃科:重要災害防救措施及對策法規命令之擬訂、災害防救計
畫之擬訂、災害潛勢、危險度、風險評估之調查分析、防災宣導、社
區防災等事項。
十 整備應變科:災害防救訓練及演習之規劃與執行、救災資源整備管理
之規劃與執行、緊急應變體系及災害現場指揮體系之建立與檢討、核
子事故相關業務等事項。
十一 資通管考科:資訊管理及教育訓練推動、資訊系統軟硬體設備及耗
材之規劃建置及維護管理、有線及無線通訊之規劃建置及維護管理
、災害防救資通訊系統之規劃建置與災情蒐集、災害防救業務及會
報之推動、協調整合及督考等事項。
十二 公共關係科:新聞發布、大眾傳播媒體及民意機關聯繫、新聞資料
蒐集處理、輿論反映分析、公共關係推展、危機處理等事項。
十三 督察室:消防人員勤務之規劃督導與管理考核,消防人員執行勤務
傷病之急難救助、慰問及其他有關勤務作為之督察等事項。
十四 秘書室:文書、檔案管理、公文管理、事務、出納、財產管理及法
制等事項。
十五 救災救護指揮中心:一一九報案受理、指揮調度、協調聯繫、各項
救災救護與服務成果統計等事項。
第 3 條 本局設下列各科、室、中心,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 綜合企劃科:政策研擬及推動、施政計畫、研究發展、管制考核、綜
合企劃、廳舍營繕、後勤、採購及不屬於其他各科、室、中心之事項
。
二 火災預防科:防火教育、宣導與管理、消防安全設備審查、檢查之策
劃、執行、研究、諮詢、督導與考核及防災科學教育館之規劃與管理
等事項。
三 災害搶救科:災害搶救業務之規劃、督導、管理、考核及裝備等事項
。
四 緊急救護科:到院前緊急醫療救護、救護技術員教育訓練、衛生機關
醫療機構協調聯繫、救護車輛與器材之規劃、督導、管理、考核等事
項。
五 火災調查科:火災原因之調查、鑑識、統計、分析及火災證明之核發
等事項。
六 教育訓練科:消防人員教育訓練進修、消防教育訓練課程教材、教具
之編撰、策劃與執行、消防學術倡導等事項。
七 民力運用科:民力運用之規劃、組訓、管理及考核等事項。
八 危險物品管理科:公共危險物品、可燃性高壓氣體與爆竹煙火管理、
危險物品存放場所消防設計審查與會勘及工廠防火宣導等事項。
九 減災規劃科:重要災害防救措施及對策法規命令之擬訂、災害防救計
畫之擬訂、災害潛勢、危險度、風險評估之調查分析、防災宣導、社
區防災等事項。
十 整備應變科:災害防救訓練及演習之規劃與執行、救災資源整備管理
之規劃與執行、緊急應變體系及災害現場指揮體系之建立與檢討、核
子事故相關業務等事項。
十一 資通管考科:資訊管理及教育訓練推動、資訊系統軟硬體設備及耗
材之規劃建置及維護管理、有線及無線通訊之規劃建置及維護管理
、災害防救資通訊系統之規劃建置與災情蒐集、災害防救業務及會
報之推動、協調整合及督考等事項。
十二 公共關係科:新聞發布、大眾傳播媒體及民意機關聯繫、新聞資料
蒐集處理、輿論反映分析、公共關係推展、危機處理等事項。
十三 督察室:消防人員勤務之規劃督導與管理考核,消防人員執行勤務
傷病之急難救助、慰問及其他有關勤務作為之督察等事項。
十四 秘書室:文書、檔案管理、公文管理、事務、出納、財產管理及法
制等事項。
十五 救災救護指揮中心:一一九報案受理、指揮調度、協調聯繫、各項
救災救護與服務成果統計等事項。
第 5 條 本局為辦理救災、救護、消防安全檢查及為民服務事項,得於轄內設救災
救護大隊,下設中隊、分隊、小隊,並依轄區劃分若干消防責任區。各大
隊置大隊長、副大隊長、組長、主任、中隊長、組員、護理師、分隊長、
副中隊長、小隊長、隊員、書記。
第 6 條 本局為負責執行重大災害人命救助,設特搜大隊,下設分隊、小隊,置大
隊長、副大隊長、組長、組員、分隊長、小隊長、隊員。
第 7 條 本局得設車輛保養中心,辦理救災車輛、器材、裝備之保養與維護等事項
。
第 8 條 本局設會計室,置主任、專員、股長、科員、辦事員、書記,依法辦理歲
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9 條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專員、股長、科員、助理員、書記,依法辦理人
事管理事項。
第 10 條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專員、股長、科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第 1 條 本規程依新北市政府組織規程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新北市政府消防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承市長之命,綜理局務,並
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局長二人,襄助局長處理局務。
第 3 條 本局設下列各科、室、中心,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 綜合企劃科:政策研擬及推動、施政計畫、研究發展、管制考核、綜
合企劃、廳舍營繕、後勤、採購及不屬於其他各科、室、中心之事項
。
二 公共關係科:新聞發布、大眾傳播媒體及民意機關聯繫、新聞資料蒐
集處理、輿論反映分析、公共關係推展、危機處理等事項。
三 火災預防科:防火教育、宣導與管理、消防安全設備審查、檢查之策
劃、執行、研究、諮詢、督導與考核及防災科學教育館之規劃與管理
等事項。
四 災害搶救科:災害搶救業務之規劃、督導、管理、考核及裝備等事項
。
五 緊急救護科:到院前緊急醫療救護、救護技術員教育訓練、衛生機關
醫療機構協調聯繫、救護車輛與器材之規劃、督導、管理、考核等事
項。
六 火災調查科:火災原因之調查、鑑識、統計、分析及火災證明之核發
等事項。
七 教育訓練科:消防人員教育訓練進修、消防教育訓練課程教材、教具
之編撰、策劃與執行、消防學術倡導等事項。
八 民力運用科:民力運用之規劃、組訓、管理及考核等事項。
九 危險物品管理科:公共危險物品、可燃性高壓氣體與爆竹煙火管理、
危險物品存放場所消防設計審查與會勘及工廠防火宣導等事項。
十 減災規劃科:重要災害防救措施及對策法規命令之擬訂、災害防救計
畫之擬訂、災害潛勢、危險度、風險評估之調查分析、防災宣導、社
區防災等事項。
十一 整備應變科:災害防救訓練及演習之規劃與執行、救災資源整備管
理之規劃與執行、緊急應變體系及災害現場指揮體系之建立與檢討
、核子事故相關業務等事項。
十二 資通管考科:災情蒐集、災情資通訊系統之規劃建置、災害防救會
報之規劃與推動管考、災害防救業務之協調與整合及災害防救業務
督考等事項。
十三 督察室:消防人員勤務之規劃督導與管理考核,消防人員執行勤務
傷病之急難救助、慰問及其他有關勤務作為之督察等事項。
十四 秘書室:文書、檔案管理、公文管理、事務、出納、財產管理及法
制等事項。
十五 救災救護指揮中心:一一九報案受理、指揮調度、協調聯繫、各項
救災救護與服務成果統計及資訊管理、通訊裝備、器材之保養、維
修與管理等事項。
第 4 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科長、主任、督察、秘書、專員、技正、股
長、督察員、科員、技士、護理師、技佐、辦事員、書記。
第 5 條 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專員、股長、科員、辦事員、書記,依法辦
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6 條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專員、股長、科員、助理員、書記,依法辦理人
事管理事項。
第 7 條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專員、股長、科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第 8 條 本局為辦理救災、救護、消防安全檢查及為民服務事項,得於轄內設救災
救護大隊,下設中隊、分隊,並依轄區劃分若干消防責任區。各大隊置大
隊長、副大隊長、組長、主任、中隊長、組員、護理師、分隊長、副中隊
長、小隊長、隊員、書記。
第 9 條 本局為負責執行重大災害人命救助,設特搜大隊,置大隊長、副大隊長、
組長、組員、分隊長、小隊長、隊員。
第 10 條 本局得設車輛保養中心,辦理救災車輛、器材、裝備之保養與維護等事項
。
第 11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或級別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12 條 本局列警察官等人員之管理,適用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等有關規定辦理。
第 13 條 局長出缺時,於繼任人員到任前,由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派員代
理之。
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 副局長。
二 主任秘書。
三 專門委員。
前項情形,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第 14 條 本局局務會議,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 局長。
二 副局長。
三 主任秘書。
四 科長。
五 主任。
六 大隊長。
局務會議由局長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由局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
列席或出席。
第 15 條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局擬訂,報本府核定;乙
表由本局訂定,報本府備查。
第 16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