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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消防局組織規程 第 3 條
現行條文:
本局設下列各科、室、中心,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火災預防科:防火教育、宣導與管理、消防安全設備審查、檢查之策
    劃、執行、研究、諮詢、督導與考核等事項。
二、災害搶救科:災害搶救業務之規劃、督導、管理、考核及裝備等事項
    。
三、緊急救護科:到院前緊急醫療救護、救護技術員教育訓練、衛生機關
    醫療機構協調聯繫、救護車輛與器材之規劃、督導、管理、考核等事
    項。
四、教育訓練科:消防人員教育訓練進修、消防教育訓練課程教材、教具
    之編撰、策劃與執行、政策研擬及推動、施政計畫、研究發展及管制
    考核等事項。
五、民力運用科:民力運用之規劃、組訓、管理及考核等事項。
六、危險物品管理科:公共危險物品、可燃性高壓氣體與爆竹煙火管理、
    危險物品存放場所消防設計審查與會勘及工廠防火宣導等事項。
七、減災規劃科:重要災害防救措施及對策法規命令之擬訂、災害防救計
    畫之擬訂、災害潛勢、危險度、風險評估之調查分析、天然災害預防
    宣導、社區防災等事項。
八、整備應變科:災害防救訓練及演習之規劃與執行、救災資源整備管理
    之規劃與執行、緊急應變體系及災害現場指揮體系之建立與檢討、核
    子事故相關業務等事項。
九、資通管考科:資訊管理及教育訓練推動、資訊系統軟硬體設備及耗材
    之規劃建置及維護管理、有線及無線通訊之規劃建置及維護管理、災
    害防救資通訊系統之規劃建置與災情蒐集、災害防救業務及會報之推
    動、協調整合及督考等事項。
十、消防宣導科:防災宣導、消防資訊及措施之宣導推廣、宣導推廣之教
    育訓練、消防學術倡導、防災科學教育館之規劃與管理、媒體府會公
    共關係推展及危機處理等事項。
十一、督察室:消防人員勤務之規劃督導與管理考核、消防人員執行勤務
      傷病之急難救助、慰問及其他有關勤務作為之督察等事項。
十二、秘書室:文書、檔案管理、公文管理、事務、出納、財產管理、法
      制、綜合企劃、廳舍營繕、後勤、採購及不屬於其他各科、室、中
      心之事項。
十三、火災鑑識中心:火災原因之調查、鑑定、實驗室規劃管理、證物檢
      驗、火災資訊數據整合與統計分析、火災證明及火災調查資料核發
      、現場勘察與鑑識技術研究發展及其他有關火災鑑識等事項。
十四、救災救護指揮中心:一一九報案受理、指揮調度、協調聯繫、各項
      救災救護與服務成果統計等事項。
修正時間:
民國 109 年 09 月 16 日修正前原條文
第 3  條  本局設下列各科、室、中心,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  火災預防科:防火教育、宣導與管理、消防安全設備審查、檢查之策
              劃、執行、研究、諮詢、督導及考核等事項。
          二  災害搶救科:災害搶救業務之規劃、督導、管理、考核及裝備等事項
              。
          三  緊急救護科:到院前緊急醫療救護、救護技術員教育訓練、衛生機關
              醫療機構協調聯繫、救護車輛與器材之規劃、督導、管理、考核等事
              項。
          四  火災調查科:火災原因之調查、鑑識、統計、分析及火災證明之核發
              等事項。
          五  教育訓練科:消防人員教育訓練進修、消防教育訓練課程教材、教具
              之編撰、策劃與執行、政策研擬及推動、施政計畫、研究發展及管制
              考核等事項。
          六  民力運用科:民力運用之規劃、組訓、管理及考核等事項。
          七  危險物品管理科:公共危險物品、可燃性高壓氣體與爆竹煙火管理、
              危險物品存放場所消防設計審查與會勘及工廠防火宣導等事項。
          八  減災規劃科:重要災害防救措施及對策法規命令之擬訂、災害防救計
              畫之擬訂、災害潛勢、危險度、風險評估之調查分析、天然災害預防
              宣導、社區防災等事項。
          九  整備應變科:災害防救訓練及演習之規劃與執行、救災資源整備管理
              之規劃與執行、緊急應變體系及災害現場指揮體系之建立與檢討、核
              子事故相關業務等事項。
          十  資通管考科:資訊管理及教育訓練推動、資訊系統軟硬體設備及耗材
              之規劃建置及維護管理、有線及無線通訊之規劃建置及維護管理、災
              害防救資通訊系統之規劃建置與災情蒐集、災害防救業務及會報之推
              動、協調整合及督考等事項。
          十一  消防宣導科:防災宣導、消防資訊與措施之宣導推廣、宣導推廣之
                教育訓練、消防學術倡導、防災科學教育館之規劃與管理、媒體府
                會公共關係推展及危機處理等事項。
          十二  督察室:消防人員勤務之規劃督導與管理考核、消防人員執行勤務
                傷病之急難救助、慰問及其他有關勤務作為之督察等事項。
          十三  秘書室:文書、檔案管理、公文管理、事務、出納、財產管理、法
                制、綜合企劃、廳舍營繕、後勤、採購及不屬於其他各科、室、中
                心之事項。
          十四  救災救護指揮中心:一一九報案受理、指揮調度、協調聯繫、各項
                救災救護與服務成果統計等事項。

民國 106 年 01 月 18 日修正前原條文
第 3  條  本局設下列各科、室、中心,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 綜合企劃科:政策研擬及推動、施政計畫、研究發展、管制考核、綜
              合企劃、廳舍營繕、後勤、採購及不屬於其他各科、室、中心之事項
              。
          二 火災預防科:防火教育、宣導與管理、消防安全設備審查、檢查之策
              劃、執行、研究、諮詢、督導與考核及防災科學教育館之規劃與管理
              等事項。
          三 災害搶救科:災害搶救業務之規劃、督導、管理、考核及裝備等事項
              。
          四 緊急救護科:到院前緊急醫療救護、救護技術員教育訓練、衛生機關
              醫療機構協調聯繫、救護車輛與器材之規劃、督導、管理、考核等事
              項。
          五 火災調查科:火災原因之調查、鑑識、統計、分析及火災證明之核發
              等事項。
          六 教育訓練科:消防人員教育訓練進修、消防教育訓練課程教材、教具
              之編撰、策劃與執行、消防學術倡導等事項。
          七 民力運用科:民力運用之規劃、組訓、管理及考核等事項。
          八 危險物品管理科:公共危險物品、可燃性高壓氣體與爆竹煙火管理、
              危險物品存放場所消防設計審查與會勘及工廠防火宣導等事項。
          九 減災規劃科:重要災害防救措施及對策法規命令之擬訂、災害防救計
              畫之擬訂、災害潛勢、危險度、風險評估之調查分析、防災宣導、社
              區防災等事項。
          十 整備應變科:災害防救訓練及演習之規劃與執行、救災資源整備管理
              之規劃與執行、緊急應變體系及災害現場指揮體系之建立與檢討、核
              子事故相關業務等事項。
          十一 資通管考科:資訊管理及教育訓練推動、資訊系統軟硬體設備及耗
                材之規劃建置及維護管理、有線及無線通訊之規劃建置及維護管理
                、災害防救資通訊系統之規劃建置與災情蒐集、災害防救業務及會
                報之推動、協調整合及督考等事項。
          十二 公共關係科:新聞發布、大眾傳播媒體及民意機關聯繫、新聞資料
                蒐集處理、輿論反映分析、公共關係推展、危機處理等事項。
          十三 督察室:消防人員勤務之規劃督導與管理考核,消防人員執行勤務
                傷病之急難救助、慰問及其他有關勤務作為之督察等事項。
          十四 秘書室:文書、檔案管理、公文管理、事務、出納、財產管理及法
                制等事項。
          十五 救災救護指揮中心:一一九報案受理、指揮調度、協調聯繫、各項
                救災救護與服務成果統計等事項。

民國 103 年 12 月 17 日修正前原條文
第 3  條  本局設下列各科、室、中心,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  綜合企劃科:政策研擬及推動、施政計畫、研究發展、管制考核、綜
              合企劃、廳舍營繕、後勤、採購及不屬於其他各科、室、中心之事項
              。
          二  火災預防科:防火教育、宣導與管理、消防安全設備審查、檢查之策
              劃、執行、研究、諮詢、督導與考核及防災科學教育館之規劃與管理
              等事項。
          三  災害搶救科:災害搶救業務之規劃、督導、管理、考核及裝備等事項
              。
          四  緊急救護科:到院前緊急醫療救護、救護技術員教育訓練、衛生機關
              醫療機構協調聯繫、救護車輛與器材之規劃、督導、管理、考核等事
              項。
          五  火災調查科:火災原因之調查、鑑識、統計、分析及火災證明之核發
              等事項。
          六  教育訓練科:消防人員教育訓練進修、消防教育訓練課程教材、教具
              之編撰、策劃與執行、消防學術倡導等事項。
          七  民力運用科:民力運用之規劃、組訓、管理及考核等事項。
          八  危險物品管理科:公共危險物品、可燃性高壓氣體與爆竹煙火管理、
              危險物品存放場所消防設計審查與會勘及工廠防火宣導等事項。
          九  減災規劃科:重要災害防救措施及對策法規命令之擬訂、災害防救計
              畫之擬訂、災害潛勢、危險度、風險評估之調查分析、防災宣導、社
              區防災等事項。
          十  整備應變科:災害防救訓練及演習之規劃與執行、救災資源整備管理
              之規劃與執行、緊急應變體系及災害現場指揮體系之建立與檢討、核
              子事故相關業務等事項。
          十一  資通管考科:資訊管理及教育訓練推動、資訊系統軟硬體設備及耗
                材之規劃建置及維護管理、有線及無線通訊之規劃建置及維護管理
                、災害防救資通訊系統之規劃建置與災情蒐集、災害防救業務及會
                報之推動、協調整合及督考等事項。
          十二  公共關係科:新聞發布、大眾傳播媒體及民意機關聯繫、新聞資料
                蒐集處理、輿論反映分析、公共關係推展、危機處理等事項。
          十三  督察室:消防人員勤務之規劃督導與管理考核,消防人員執行勤務
                傷病之急難救助、慰問及其他有關勤務作為之督察等事項。
          十四  秘書室:文書、檔案管理、公文管理、事務、出納、財產管理及法
                制等事項。
          十五  救災救護指揮中心:一一九報案受理、指揮調度、協調聯繫、各項
                救災救護與服務成果統計等事項。

第 5  條  本局為辦理救災、救護、消防安全檢查及為民服務事項,得於轄內設救災
          救護大隊,下設中隊、分隊、小隊,並依轄區劃分若干消防責任區。各大
          隊置大隊長、副大隊長、組長、主任、中隊長、組員、護理師、分隊長、
          副中隊長、小隊長、隊員、書記。

第 6  條  本局為負責執行重大災害人命救助,設特搜大隊,下設分隊、小隊,置大
          隊長、副大隊長、組長、組員、分隊長、小隊長、隊員。

第 7  條  本局得設車輛保養中心,辦理救災車輛、器材、裝備之保養與維護等事項
          。

第 8  條  本局設會計室,置主任、專員、股長、科員、辦事員、書記,依法辦理歲
          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9  條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專員、股長、科員、助理員、書記,依法辦理人
          事管理事項。

第 10 條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專員、股長、科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民國 100 年 12 月 02 日修正前原條文
第 1  條  本規程依新北市政府組織規程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新北市政府消防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承市長之命,綜理局務,並
          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局長二人,襄助局長處理局務。

第 3  條  本局設下列各科、室、中心,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  綜合企劃科:政策研擬及推動、施政計畫、研究發展、管制考核、綜
              合企劃、廳舍營繕、後勤、採購及不屬於其他各科、室、中心之事項
              。
          二  公共關係科:新聞發布、大眾傳播媒體及民意機關聯繫、新聞資料蒐
              集處理、輿論反映分析、公共關係推展、危機處理等事項。
          三  火災預防科:防火教育、宣導與管理、消防安全設備審查、檢查之策
              劃、執行、研究、諮詢、督導與考核及防災科學教育館之規劃與管理
              等事項。
          四  災害搶救科:災害搶救業務之規劃、督導、管理、考核及裝備等事項
              。
          五  緊急救護科:到院前緊急醫療救護、救護技術員教育訓練、衛生機關
              醫療機構協調聯繫、救護車輛與器材之規劃、督導、管理、考核等事
              項。
          六  火災調查科:火災原因之調查、鑑識、統計、分析及火災證明之核發
              等事項。
          七  教育訓練科:消防人員教育訓練進修、消防教育訓練課程教材、教具
              之編撰、策劃與執行、消防學術倡導等事項。
          八  民力運用科:民力運用之規劃、組訓、管理及考核等事項。
          九  危險物品管理科:公共危險物品、可燃性高壓氣體與爆竹煙火管理、
              危險物品存放場所消防設計審查與會勘及工廠防火宣導等事項。
          十  減災規劃科:重要災害防救措施及對策法規命令之擬訂、災害防救計
              畫之擬訂、災害潛勢、危險度、風險評估之調查分析、防災宣導、社
              區防災等事項。
          十一  整備應變科:災害防救訓練及演習之規劃與執行、救災資源整備管
                理之規劃與執行、緊急應變體系及災害現場指揮體系之建立與檢討
                、核子事故相關業務等事項。
          十二  資通管考科:災情蒐集、災情資通訊系統之規劃建置、災害防救會
                報之規劃與推動管考、災害防救業務之協調與整合及災害防救業務
                督考等事項。
          十三  督察室:消防人員勤務之規劃督導與管理考核,消防人員執行勤務
                傷病之急難救助、慰問及其他有關勤務作為之督察等事項。
          十四  秘書室:文書、檔案管理、公文管理、事務、出納、財產管理及法
                制等事項。
          十五  救災救護指揮中心:一一九報案受理、指揮調度、協調聯繫、各項
                救災救護與服務成果統計及資訊管理、通訊裝備、器材之保養、維
                修與管理等事項。

第 4  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科長、主任、督察、秘書、專員、技正、股
          長、督察員、科員、技士、護理師、技佐、辦事員、書記。

第 5  條  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專員、股長、科員、辦事員、書記,依法辦
          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6  條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專員、股長、科員、助理員、書記,依法辦理人
          事管理事項。

第 7  條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專員、股長、科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第 8  條  本局為辦理救災、救護、消防安全檢查及為民服務事項,得於轄內設救災
          救護大隊,下設中隊、分隊,並依轄區劃分若干消防責任區。各大隊置大
          隊長、副大隊長、組長、主任、中隊長、組員、護理師、分隊長、副中隊
          長、小隊長、隊員、書記。

第 9  條  本局為負責執行重大災害人命救助,設特搜大隊,置大隊長、副大隊長、
          組長、組員、分隊長、小隊長、隊員。

第 10 條  本局得設車輛保養中心,辦理救災車輛、器材、裝備之保養與維護等事項
          。

第 11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或級別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12 條  本局列警察官等人員之管理,適用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等有關規定辦理。

第 13 條  局長出缺時,於繼任人員到任前,由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派員代
          理之。
          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  副局長。
          二  主任秘書。
          三  專門委員。
          前項情形,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第 14 條  本局局務會議,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  局長。
          二  副局長。
          三  主任秘書。
          四  科長。
          五  主任。
          六  大隊長。  
          局務會議由局長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由局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
          列席或出席。

第 15 條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局擬訂,報本府核定;乙
          表由本局訂定,報本府備查。

第 16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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