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規程依新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六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新北市政府交通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承市長之命,綜理局務,並
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員工;置副局長二人,襄助局長處理局務。
第 3 條 本局設下列各科、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 綜合規劃科:交通政策擬定與推動、運輸系統整合規劃、交通運輸資
料蒐集分析、智慧運輸發展整合、基地開發交通影響評估審查、區域
道路交通改善規劃及道路新闢規劃審查、軌道運輸之政策規劃及督導
軌道建設發展基金管理與運用等事項。
二 運輸管理科:市區及公路汽車運輸業管理、計程車費率核定、計程車
司機服務中心與招呼站管理及公共運輸場站與等候設施建置工程等事
項。
三 交通管制工程科:標誌、標線及號誌等交通管制設施之規劃設計、設
置與管理維護等事項。
四 停車管理科:停車政策之核定、停車改善方案之擬訂與執行、公有路
外停車場設施之規劃、設計、興建、管理與督導改善事項及停車場作
業基金規劃、管理與運用等事項。
五 停車營運科:路邊停車場規劃、設置、收費與管理等事項。
六 交通安全科:重要交通工程施工期間交通維持計畫之審議督導及道安
工作運作與執行、道路交通安全政策宣導與教育、行車事故防制策略
研擬、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裁決督導業務。
七 秘書室:文書、檔案管理、公文管理、事務、出納、採購、財產管理
、法制、研考、施政計畫、資訊管理、公共關係、新聞發布、綜合業
務及不屬於其他各科、室之事項。
第 4 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科長、主任、技正、專員、股長、科員、技
士、助理員、技佐、辦事員、書記。
第 5 條 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股長、科員、佐理員、書記,依法辦理歲計
、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6 條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專員、股長、科員、助理員、書記,依法辦理人
事管理事項。
第 7 條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專員、科員、書記,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第 8 條 本局下設交通事件裁決處,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第 8-1 條 本局因應捷運工程任務需要,下設捷運工程處,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第 9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10 條 本局為適應交通運輸政策研究需要,得延聘國內外學者專家為無給職顧問
。
第 11 條 本局得視業務需要,報經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核定後,設各種委
員會。
第 12 條 局長出缺時,於繼任人員到任前,由本府派員代理之。
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 副局長。
二 主任秘書。
三 專門委員。
前項情形,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第 13 條 本局局務會議,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 局長。
二 副局長。
三 主任秘書。
四 專門委員。
五 科長。
六 主任。
七 本局所屬各機關首長。
局務會議由局長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由局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
列席或出席。
第 14 條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局擬訂,報本府核定;乙
表由本局訂定,報本府備查。
第 15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第八條及第十三條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五日施行;第
三條及第八條之一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 3 條 本局設下列各科、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 運輸規劃科:交通政策擬定與推動、運輸系統整合規劃、交通運輸資
料蒐集分析、基地開發交通影響評估審查、區域道路交通改善規劃及
道路新闢規劃審查等事項。
二 運輸管理科:市區及公路汽車運輸業管理、計程車費率核定、計程車
司機服務中心與招呼站管理及公共運輸場站與等候設施建置工程等事
項。
三 交通管制工程科:標誌、標線、號誌及安全設施之規劃設計、標誌、
標線等交通管制工程設施管理維護等事項。
四 停車管理科:停車政策之核定、停車改善方案之擬訂與執行、公有路
外停車場設施之規劃、設計、興建、管理與督導改善事項及停車場作
業基金規劃、管理與運用等事項。
五 停車營運科:路邊停車場規劃、設置、收費與管理等事項。
六 交通安全科:重要交通工程施工期間交通維持計畫之審議督導及道安
工作運作與執行、道路交通安全政策宣導與教育、行車事故防制策略
研擬、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裁決督導業務。
七 軌道工程科:軌道運輸之路廊規劃、工程介面行政整合、工程與預算
執行管理及捷運建設發展基金管理與運用等事項。
八 秘書室:文書、檔案管理、公文管理、事務、出納、採購、財產管理
、法制、研考、施政計畫、資訊管理、公共關係、新聞發布,綜合業
務及不屬於其他各科、室之事項。
第 8 條 本局下設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第 13 條 本局局務會議,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 局長。
二 副局長。
三 主任秘書。
四 專門委員。
五 科長。
六 主任。
局務會議由局長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由局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
列席或出席。
第 15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第 1 條 本規程依新北市政府組織規程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新北市政府交通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承市長之命,綜理局務,並
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員工;置副局長二人,襄助局長處理局務。
第 3 條 本局設下列各科、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 運輸規劃科:交通政策擬定與推動、運輸系統整合規劃、交通運輸資
料蒐集分析、基地開發交通影響評估審查、區域道路交通改善規劃及
道路新闢規劃審查等事項。
二 運輸管理科:市區及公路汽車運輸業管理、計程車費率核定、計程車
司機服務中心與招呼站管理及公共運輸場站與等候設施建置工程等事
項。
三 交通管制工程科:標誌、標線、號誌及安全設施之規劃設計、標誌、
標線等交通管制工程設施管理維護等事項。
四 停車管理科:停車政策之核定、停車改善方案之擬訂與執行、公有路
外停車場設施之規劃、設計、興建、管理與督導改善事項及停車場作
業基金規劃、管理與運用等事項。
五 停車營運科:路邊停車場規劃、設置、收費與管理等事項。
六 交通安全科:重要交通工程施工期間交通維持計畫之審議督導及道安
工作運作與執行、道路交通安全政策宣導與教育、行車事故防制策略
研擬、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裁決督導業務。
七 軌道工程科:軌道運輸之路廊規劃、工程介面行政整合、工程與預算
執行管理及捷運建設發展基金管理與運用等事項。
八 秘書室:文書、檔案管理、公文管理、事務、出納、採購、財產管理
、法制、研考、施政計畫、資訊管理、公共關係、新聞發布,綜合業
務及不屬於其他各科、室之事項。
第 4 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科長、主任、技正、專員、股長、科員、技
士、助理員、技佐、辦事員、書記。
第 5 條 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股長、科員、佐理員、書記,依法辦理歲計
、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6 條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專員、股長、科員、助理員、書記,依法辦理人
事管理事項。
第 7 條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專員、科員、書記,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第 8 條 本局下設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第 9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10 條 本局為適應交通運輸政策研究需要,得延聘國內外學者專家為無給職顧問
。
第 11 條 本局得視業務需要,報經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核定後,設各種委
員會。
第 12 條 局長出缺時,於繼任人員到任前,由本府派員代理之。
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 副局長。
二 主任秘書。
三 專門委員。
四 簡任技正。
前項情形,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第 13 條 本局局務會議,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 局長。
二 副局長。
三 主任秘書。
四 專門委員。
五 簡任技正。
六 科長。
七 主任。
局務會議由局長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由局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
列席或出席。
第 14 條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局擬訂,報本府核定;乙
表由本局訂定,報本府備查。
第 15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