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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財政局組織規程 第 10 條
現行條文:
本局得視業務需要,報經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核定後,設各種委
員會。
修正時間:
民國 100 年 12 月 02 日修正前原條文
第 1  條  本規程依新北市政府組織規程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新北市政府財政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承市長之命,綜理局務,並
          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員工;置副局長二人,襄理局長處理局務。

第 3  條  本局設下列各科、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 財稅管理科:市庫管理、公務機關財務管理、財務計畫評核、歲入及
              對外投資、債券及債務管理、市營事業及基金之財務監督、稅務行政
              及督導各項地方稅稽徵工作等事項。
          二 庫款支付科:支付案件之點收、審核與預算餘額查對、庫款支付事項
              、支付帳務處理事項、市庫支票換發、補發及未兌付市庫支票查催、
              繳庫及出納業務查核等事項。
          三 菸酒金融科:菸酒查緝、抽檢、查核、宣導及基層金融輔導等事項。
          四 公用財產管理科:公用財產之管理、監督、利用、管理政策、計畫及
              法令之研訂、產籍之建制及更新、輔導與協助各管理機關辦理財產管
              理業務。
          五 非公用財產管理科:市有非公用財產之出租、出售、借用、委託管理
              、委託經營、撥用及被占用或閒置土地之管理、清理、利用等事項。
          六 財產開發科:市有財產之開發經營、參與捷運聯合開發及都市更新、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業務推動與列管及市有財產開發基金之管理等
              事項。
          七 秘書室:文書、檔案管理、公文管理、事務、出納、採購、財產管理
              、法制、研考、施政計畫、資訊管理、公共關係、新聞發布,綜合業
              務及不屬於其他各科、室之事項。

第 4  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科長、主任、秘書、專員、股長、科員、管
          理師、助理員、辦事員及書記。

第 5  條  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專員、股長、科員、佐理員、辦事員、書記
          ,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6  條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專員、股長、科員、助理員、辦事員、書記,依
          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7  條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專員、科員、助理員、辦事員、書記,依法辦理
          政風事項。

第 8  條  本局下設稅捐稽徵處,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第 9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10 條  本局得視業務需要,報經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核定後,設各種委
          員會。

第 11 條  局長出缺時,於繼任人員到任前,由本府派員代理之。
          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 副局長。
          二 主任秘書。
          三 專門委員。
          前項情形,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第 12 條  本局局務會議,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 局長。
          二 副局長。
          三 主任秘書。
          四  專門委員。
          五 科長。
          六 主任。
          局務會議由局長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由局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
          列席或出席。

第 13 條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局擬訂,報本府核定;乙
          表由本局訂定,報本府備查。

第 14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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