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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台內民字第 0990203786 號
要
旨:
行政院業已發布改制後之新直轄市政府組織規程,新直轄市政府設立之一級機關名稱確定,直轄市長自得核派所屬一級機關首長,所屬各級機關組織自治條例、組織規程及自治法規應經市政會議之決議,惟為解決改制初期運作問題,所屬各級機關組織規程得由新直轄市政府先行發布,並任命所屬機關首長後,再將所屬各級機關組織規程補提市政會議追認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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