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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旨:
監視系統錄得影像資料,如能辨識該車輛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就該資料利用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6 條規定,地方自治團體如訂定自治規則有關「利用」該等資料之規定,如係指蒐集目的以外之利用,則該規定不符前開法律第 16 條第 1 款所稱「法律明文規定」
2
旨:
法務部就「工商團體財務處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 19 條之意見
3
旨:
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時,宜優先適用個資法第 16 條但書第 1 款「法律有明文規定」其與該條第 2 款「公共利益」比較之下更為具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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