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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5、16 條規定參照,政府機關如基於「戶政」特定目的,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符合該法第 15 條第 1 款及第 16 條本文規定,如為特定目的外利用,則須符合第 16 條但書所列各款情形之一方可為之
2
旨: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5、16 條、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規定參照,地方政府市議會擬請市警局提供特定時間內加班資料及監錄資料,係為了解市警局有無浮報加班費情事,以監督市政、議決市預算,乃為執行地方制度法法定職務,且係基於監督市政及市預算特定目的,故得於執行上開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蒐集個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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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4、15 條、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規定參照,如政府機關受其他機關委託蒐集、處理或利用該機關以外機關之個人資料者,於個人資料保護法適用範圍內,視同委託機關行為,並以委託機關為權責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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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4、15 條、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規定參照,銓敘部若將行政院以外機關公務員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委託人事總處為之,人事總處於本法適用範圍內,既視同銓敘部蒐集、處理或利用,自符合上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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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5、16、19 條等規定參照,如辦理廉政問卷調查屬「廉政研究」或其他有關政風事項業務職掌範圍,則得於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蒐集或處理個人資料;銀行如將客戶個人資料提供予公務機關辦理上述調查,則屬特定目的外利用,應符合該法第 20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各款事由之一始得為之,又是否能達到「為增進公共利益」或「公務機關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等特定目的外利用事由,宜由保有該個人資料銀行本於權責審酌
6
旨:
法務部就「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 條第 1 款、第 6 條第 1 項『犯罪前科』之定義」、「蒐集、處理『刑案資訊系統』個人刑案資料部分」、「將『刑案資訊系統』個人刑案資料提供予公務或非公務機關部分」、「內政部函請提供政黨負責人刑事犯罪判刑紀錄之疑義部分」等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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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5、16 條規定參照,國家通訊傳播主管機關基於特定目的於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蒐集電臺執照持有者相關個人資料,符合上述規定;若受他公務機關委託蒐集、處理或利用「EPIRB 資訊及持有者緊急聯絡人」等個人資料,如他公務機關行為符合上述規定,於受託範圍內行為,自亦符合上述規定;又若將船舶無線電臺管理相關資料提供予他公務機關蒐集,由其請 EPIRB 持有者填復登錄表,涉特定目的外利用,如可協助以達提升遇險搜救成效、保障我國籍船舶航行安全、增進公共利益、維護船舶乘員生命安全目的,應可認為符合上述規定而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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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參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5、16 條規定,如公務機關基於防制志願役官兵毒品危害,於犯罪預防、矯正特定目的,符合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得委由他公務機關比對後,蒐集志願役官兵入營前持有或施用第三、四級毒品紀錄;又公務機關為協助偵查犯罪目的,蒐集持有或施用上述個人資料,提供予他公務機關,雖非原蒐集個人資料特定目的,應可認屬特定目的外之合法利用
9
旨:
法務部就「公務機關擬透過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所建置國民旅遊卡檢核系統之消費交易資料,進行公務人員消費行為之統計分析,俾檢討及落實振興國內旅遊政策目標,是否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疑義乙案」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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