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相關實務見解
瀏覽人數:27730336人
1
旨:
為達到提升不動產估價技術,對於不動產交易民眾之權益有所助益,使不動產資訊透明化,而提供不動產交易之資料,仍應符合前揭行政資訊公開辦法之規定,尚不得有因提供建物客觀資料,而構成侵犯個人隱私之情事
2
旨:
主管機關於職掌必要範圍內,基於促進實施者進行更新目的,該實施者應係法律上利害關係人,依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似可將更新單元內違章建築物門牌編訂、戶籍等資料協助、提供實施者取得
3
旨:
關於賴君申請抄錄建築師身分證字號所涉相關法律適用疑義乙案
4
發文字號:
旨:
關於民意代表請勞工保險局提供發放敬老福利生活津貼合格與不合格清冊乙案
5
發文字號:
旨:
提供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十八歲以上學生之移送個案資料予教育部,有無違反「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法律規定
6
發文字號:
旨:
關於本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行政執行處辦理執行事件,有向各地警察機關調閱義務人口卡片之必要,請 貴部警政署轉知所屬警察機關繼續提供
7
發文字號:
旨:
檢送對於核發謄本應注意之事項會議紀錄
8
發文字號:
旨:
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依動產擔保交易法相關規定,擬向各登記機關抄錄契約登記事項所生法律適用疑義乙案
9
發文字號:
旨:
關於外交部研擬於領務查核系統中建置「尚未列註惟須注意名單」檔,是否符合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相關疑義
10
發文字號:
旨: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所指個人係為生存之特定或得特定之自然人,其立法意旨,在保護有生命自然人之隱私權,如屬已亡故者之個人資訊,則非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之保護範圍
11
發文字號:
旨:
以學術研究名義申請提供民眾戶籍資料是否涉及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適用疑義
12
發文字號:
旨:
關於高速公路電子收費依行業別是否得列入「非公務機關」之事業
13
發文字號:
旨:
關於公示送達程序是否合法存有乙案釋疑
14
發文字號:
旨:
行政機關為執行職務所需者,除有行政程序法第 19 條規定外,得請求原機關協助,且不得拒絕之,係為行政協助,另公務人員離職後,其仍具有人事行政管理目的,並無個資法第 13 條之適用
15
旨: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規定參照,何謂「對公益有必要」,應由保有資訊機關就「公開政府資訊所欲增進之公共利益」與「不公開政府資訊所保護之隱私權益或營業上祕密」間比較衡量判斷;又行政機關於有多種同樣能達到目的之方法時,自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
16
發文字號:
旨: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第 1 項第 6 款「對公益有必要」,應由保有資訊機關就公開與不公開衡量判斷;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8 條但書第 4 款「為增進公共利益」,依實務見解指社會不特定多數人可分享利益,宜依具體個案認定
17
旨: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3、5、7 條等參照,外交部駐外辦事處進行結婚依親簽證面談影音光碟屬政府資訊範圍,又政府資訊以主動公開或應人民申請而提供為原則,至於得否限制公開或拒絕提供資訊,應視同法第 18 條情形而定
18
旨: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6 條、行政程序法第 7 條規定參照,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除應符合蒐集、處理及利用相關要件規定,並應符合比例原則
19
旨: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5、16 條等規定參照,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所涉個人資料利用是否逾越特定目的及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而有違反比例原則之虞,涉及個人資料隱私權與交易安全公共利益間比較衡量判斷,及土地登記規則等地政法規解釋適用,宜由內政部本於職權參酌上述規定意旨妥為處理
20
旨:
法務部就「寺廟蒐集信徒資料,申報信徒名冊」、「主管機關蒐集信徒資料、公告信徒名冊」、「公開寺廟負責人姓名」等資料疑義適用個人資料保護法之意見
21
旨: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5、16 條規定參照,政府機關如基於「戶政」特定目的,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符合該法第 15 條第 1 款及第 16 條本文規定,如為特定目的外利用,則須符合第 16 條但書所列各款情形之一方可為之
22
旨:
法務部就「內政部所擬政黨及政治團體配合個人資料保護法應注意事項(初稿)」之意見
23
旨:
公務機關如有特定目的,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得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且不論係向當事人蒐集或非由當事人提供,均得免踐行告知義務;若機關以隱藏式攝影、錄音器材蒐集得識別特定個人影音資料,如前述基於特定目的執行法定職務,即得免踐行告知義務,尚無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惟調查方法仍應遵守比例原則,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小之方法
24
旨: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6、7、8 條規定參照,政風機構查察潛在性公務員風紀問題,非針對已特定人員或個案處理上必要,卻廣泛性蒐集所有涉足不當場所民眾資料及公務員人事差勤資料,非無違反比例原則之虞
25
旨:
本件空軍聯隊蒐集職工之個人資料,請求警察機關提供依法製開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等相關資料,此資料係屬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所規範之個人資料,須符合第 8 條但書所定情形之一,始得提供,否則應依本規定及行政程序法第 19 條第 4 項規定予以拒絕
26
旨:
關於民眾發生交通事故後,向處理之警察機關申請提供相關人住(居)所住址資料,警察機關應依當事人之申請,提供他造當事人住址等資料,並於事故現場提供該聯單時,告知當事人可依其意願自行交換其他個人資料,或另向警察機關申請
27
旨:
關於未經房屋所有權人同意,可否逕行查調其建物所有權狀之疑義
28
旨:
關於法務部因「毒品成癮者單一窗口服務」系統與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辦理資料交換,是否涉及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解釋相關事宜
29
旨:
關於鄉(鎮、市)公所將職員考績、獎懲等個人資料,如經電腦處理,即屬個人資料保護法所稱之「個人資料」;至於,是否依代表會決議冊列附於代表會定期會之工作報告內,則應由公所按個案事實認定,惟公所決定檢附個人資料時,則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
30
發文字號:
旨:
建請同意提供公路監理相關車籍資料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