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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法務部就「內政部所擬政黨及政治團體配合個人資料保護法應注意事項(初稿)」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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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48 條、地方制度法第 2、18 條規定參照,地方政府對於府轄範圍內自然人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時,仍屬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具有依該法監督、裁處權責,另所稱非公務機關未區別自然人、法人或其他團體而有不同規範,故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標準並無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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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2、27 條、人民團體法第 3 條、行政程序法第 19 條規定參照,退休公務人員組織團體同時涉及多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不同職掌權限涉及不同規範,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可共同訂定標準,分別就各監督管理職掌範圍內輔導所管人民團體處理個人資料保護事項,又或採分別訂定標準方式,惟標準宜具有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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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判斷非公務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仍應就該非公務機關所營業務,就具體個案中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非公務機關所營業務為事實認定後,再就該特定業務研判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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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旨: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對於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非公務機關均有裁罰權,若數個管轄機關因執行而生衝突,則應由受理在先之機關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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