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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公開戶籍地址內僅有 1 戶 1 人設籍,是否屬於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所保護之資料,應具體判斷,不宜一概而論,如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且為維護其權益所必要,依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規定,應得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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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外縣市遷入臺北市中山區等同址多戶之地址,既未與自然人姓名相結合,亦無法直接或間接識別該個人者,非屬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3 條所稱之個人資料,又索取之資訊,其作成非屬政府資訊公開法適用之範圍
3
旨:
有關本案公同共有人之繼承人既主張他案之繼承權受侵害,應為「其他法律上利害關係人」,又戶籍謄本、印鑑證明等資訊涉及個人隱私,故不得提供申請人閱卷
4
旨:
為達到提升不動產估價技術,對於不動產交易民眾之權益有所助益,使不動產資訊透明化,而提供不動產交易之資料,仍應符合前揭行政資訊公開辦法之規定,尚不得有因提供建物客觀資料,而構成侵犯個人隱私之情事
5
旨:
關於「臺北市不動產交易資訊流通服務系統」如供民眾、民間業者、政府相關單位使用,是否侵犯個人隱私權及違反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相關規定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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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3 條規定,就個人資料之定義,係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健康、病歷、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足資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7
旨:
主管機關於職掌必要範圍內,基於促進實施者進行更新目的,該實施者應係法律上利害關係人,依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似可將更新單元內違章建築物門牌編訂、戶籍等資料協助、提供實施者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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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免稅商店設置管理辦法第 24 條修正草案,擬刪除第 2 項但書規定,仍需在三聯售貨單上留下護照號碼或旅行證件號碼等資料,乃課予免稅商店確認購貨人身分義務外,另加諸入出境旅客資訊隱私自主決定權限制,此項限制宜慎酌
9
發文字號:
旨:
關於臺北市政府地政處規劃建置「臺北市不動產交易資訊流通服務系統」擬對外提供查詢乙案
10
發文字號:
旨:
關於登記機關登載之信託資料及提供民眾閱覽、複印之信託專簿,應否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予以限制申請人資料及提供不同資料
11
發文字號:
旨:
關於外交部研擬於領務查核系統中建置「尚未列註惟須注意名單」檔,是否符合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相關疑義
12
發文字號:
旨:
關於高速公路電子收費依行業別是否得列入「非公務機關」之事業
13
發文字號:
旨:
關於車牌自動辨識系統係僅顯示該車輛之車牌號碼,並無法識別該車輛所屬之個人資料,非屬於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所稱之個人資料,自無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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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旨:
行政機關為執行職務所需者,除有行政程序法第 19 條規定外,得請求原機關協助,且不得拒絕之,係為行政協助,另公務人員離職後,其仍具有人事行政管理目的,並無個資法第 13 條之適用
15
發文字號:
旨:
關於區漁會依區漁會會員資格審查及認定辦法第 10 條規定派員前往戶政事務所查對會員戶籍資料,係依法行使公權力,應屬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所稱之公務機關,因此,仍應遵守該法第 7 條所規定之要件,並且,所取得之個人資料之利用,亦應適用該法有關公務機關之規範
16
發文字號:
旨:
有關郵政公司依民事訴訟法及行政訴訟法規定所為郵務送達、與其他政府機關簽訂契約,接受其委託代收罰鍰或代辦其他業務,以及辦理郵政公司人員之人事、勤務、薪給、衛生、福利或其相關事項業務時,仍須審酌各該項業務之性質究屬何種情形,而據以認定應適用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有關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之規定
17
旨: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3、5、7 條等參照,外交部駐外辦事處進行結婚依親簽證面談影音光碟屬政府資訊範圍,又政府資訊以主動公開或應人民申請而提供為原則,至於得否限制公開或拒絕提供資訊,應視同法第 18 條情形而定
18
旨: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 條、土地登記規則第 24 條等規定參照,地政機關依據該規則第 24 條規定,對於依法得申請閱覽之人,即得提供申請書及其附件,惟其提供仍應參酌該條規定規範意旨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5 條不得逾越必要範圍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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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檔案法第 18 條或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 條等規定參照,人民申請閱覽或複印,應視其是否為行政程序進行中之案卷而適用不同規定,由行政機關視具體個案情況參考,分別決定是否提供,又該等資料若包含個人資料保護法所規定「個人資料」者,則尚應適用該法規定;個人資料保護法對隱私權保護係最低密度保護,依該法規定得為特定目的外利用者,僅係限制利用解除,並不等於該涉及個人資料政府資訊即應公開,仍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檢視判斷,必亦無限制公開情形,始得公開或提供。又政府資訊公開法對於涉及個人隱私資訊,原則應限制公開或提供,惟如符合「對公益有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仍得例外予以公開或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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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規定參照,該條第 1 項所稱上級對下級機關不以組織法上具有隸屬關係者為限,凡業務監督機關就監督事項所函頒或發布行政規則,被監督機關即屬所稱下級機關,故該行政規則自有拘束被監督機關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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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6 條第 4 款、第 6 款得為特定目的外利用規定,僅係公務機關得利用個人資料的依據,並非人民請求提供他人個人資料的依據,又該法僅賦予資料本人查詢、閱覽及複製本人資料的權利,並未賦予人民得請求公務機關提供他人個人資料的權利。因此,如果人民向政府機關請求提供資訊,除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外,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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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及「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等資料,如僅記載申請人個人資料,除有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得拒絕提供外,申請人有請求提供閱覽或製給複製本權利;若有他人資料,如不符合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規定得不予提供,但若可將公開或不予提供事項予以區隔,已足以達到保障隱私者,即應就其他部分公開或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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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法務部就公務機關自行建置之管理系統或介接他公務機關系統予以統計分析,及查詢資料請求者為辦理業務,與受機關委託基於辦理特定業務等相關事項涉及個人資料利用等情形涉及個人保護法適用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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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機關受理民眾查詢或閱覽信託專簿時之個人資料保護處理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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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關於鄉(鎮、市)公所將職員考績、獎懲等個人資料,如經電腦處理,即屬個人資料保護法所稱之「個人資料」;至於,是否依代表會決議冊列附於代表會定期會之工作報告內,則應由公所按個案事實認定,惟公所決定檢附個人資料時,則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
26
旨:
法務部就「民眾所詢有關個人隱私權及其適用法律保障部分提供意見」之說明
27
旨:
中央各機關學校為考查居住事實之目的,協請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提供宿舍現住人入出國日期證明資料,係符合行政程序法請求機關提供輔助性之行為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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