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相關實務見解
瀏覽人數:33624836人
1
旨: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2、27 條、人民團體法第 3 條、行政程序法第 19 條規定參照,退休公務人員組織團體同時涉及多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不同職掌權限涉及不同規範,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可共同訂定標準,分別就各監督管理職掌範圍內輔導所管人民團體處理個人資料保護事項,又或採分別訂定標準方式,惟標準宜具有一致性
2
旨:
判斷非公務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仍應就該非公務機關所營業務,就具體個案中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非公務機關所營業務為事實認定後,再就該特定業務研判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3
旨:
交通部公告委任本部航港局辦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2~26 條規定之相關業務,並自 111.04.21 生效
4
旨:
交通部公告委任交通部公路局辦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2~26 條規定之相關業務,並自即日生效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