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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旨: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48 條、地方制度法第 2、18 條規定參照,地方政府對於府轄範圍內自然人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時,仍屬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具有依該法監督、裁處權責,另所稱非公務機關未區別自然人、法人或其他團體而有不同規範,故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標準並無不同
2
旨: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2、27 條、人民團體法第 3 條、行政程序法第 19 條規定參照,退休公務人員組織團體同時涉及多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不同職掌權限涉及不同規範,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可共同訂定標準,分別就各監督管理職掌範圍內輔導所管人民團體處理個人資料保護事項,又或採分別訂定標準方式,惟標準宜具有一致性
3
旨:
判斷非公務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仍應就該非公務機關所營業務,就具體個案中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非公務機關所營業務為事實認定後,再就該特定業務研判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4
旨:
政府機關如為調查公司涉及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得依行政程序法第 40 條規定要求公司提供必要之文書、資料或物品,若其拒絕提供,而機關認有必要或有違反個資法規定之虞,得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辦理
5
發文字號:
旨:
有關個人資料保護法非公務機關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判準,應以具體個案中非公務機關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實際業務為斷,如數行政機關均有管轄權者,則由受理在先之機關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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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交通部公告委任本部航港局辦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2~26 條規定之相關業務,並自 111.04.21 生效
7
旨:
交通部公告委任交通部公路局辦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2~26 條規定之相關業務,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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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有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69 條,處理網友於網路平臺張貼兒童及少年個資之相關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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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公告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得為個人資料之蒐集、電腦處理或國際傳遞及利用之非公務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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