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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要旨:
於申請閱覽或複印相關資料,主管機關應視具體個案情況分別適用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檔案法第 18 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或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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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要旨:
縣市政府對於不動產糾紛調處申請書繕本所載之當事人個人資料,除其姓名、住所資料外,有無填載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等,不影響調處程序之進行,若已填載者,於送達時得予隱匿不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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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要旨:
免稅商店設置管理辦法第 24 條修正草案,擬刪除第 2 項但書規定,仍需在三聯售貨單上留下護照號碼或旅行證件號碼等資料,乃課予免稅商店確認購貨人身分義務外,另加諸入出境旅客資訊隱私自主決定權限制,此項限制宜慎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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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要旨:
關於登記機關登載之信託資料及提供民眾閱覽、複印之信託專簿,應否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予以限制申請人資料及提供不同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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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要旨: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所指個人係為生存之特定或得特定之自然人,其立法意旨,在保護有生命自然人之隱私權,如屬已亡故者之個人資訊,則非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之保護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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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要旨:
有關郵政公司依民事訴訟法及行政訴訟法規定所為郵務送達、與其他政府機關簽訂契約,接受其委託代收罰鍰或代辦其他業務,以及辦理郵政公司人員之人事、勤務、薪給、衛生、福利或其相關事項業務時,仍須審酌各該項業務之性質究屬何種情形,而據以認定應適用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有關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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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要旨: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6 條、行政程序法第 7 條等規定參照,公務機關蒐集或處理個人資料應在法令職掌必要範圍內為之,且不得逾越特定目的必要範圍,且採取方法應有助於目的達成,並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且造成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利益顯失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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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要旨: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5、16 條等規定參照,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所涉個人資料利用是否逾越特定目的及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而有違反比例原則之虞,涉及個人資料隱私權與交易安全公共利益間比較衡量判斷,及土地登記規則等地政法規解釋適用,宜由內政部本於職權參酌上述規定意旨妥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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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要旨: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6 條、行政程序法第 7 條等規定參照,如稅捐稽徵機關為執行法定職務,依法向公會調閱被保險人投保資料,公會應配合提供不得拒絕,尚不因所持資料性質為國內、國外或自身或第三人資料而有差別,惟稅捐機關仍受比例原則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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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要旨: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3 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 條等規定參照,水土保持計畫格式(含水土保持規劃書)內容除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事項外,亦包含審查委員會歷次審查會紀錄、水土保持義務人基本資料、簽證技師證照及開發所在地籍資料等個人資訊,應為上述規定所稱「政府資訊」及「個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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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要旨:
法務部就「寺廟蒐集信徒資料,申報信徒名冊」、「主管機關蒐集信徒資料、公告信徒名冊」、「公開寺廟負責人姓名」等資料疑義適用個人資料保護法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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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要旨:
行政程序法第 2 條、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 1 條等規定參照,農田水利會非屬民間團體,行使法定職權、從事公共事務或受託行使公權力時,屬實質意義行政機關,如因執行法定職務蒐集、處理或利用會員個人資料,應可認係屬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 條第 7 款之公務機關,適用該法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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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要旨:
法務部就「網路上公布親友照片或影片」、「將第三人之電話提供予友人」、「將行車記錄器畫面放到網路上」、「大樓或宿舍公布監視錄影器錄下之侵入者影像」、「公司在榮譽榜上公布得獎員工之姓名」「登報道歉刊登被害人姓名或其他個人資料」、「擔任保險業務員者,利用手機上通訊錄邀親友購買保險」、「村里設置聯絡電話簿」等個人資料保護法適用疑義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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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要旨: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 條、土地登記規則第 24 條等規定參照,地政機關依據該規則第 24 條規定,對於依法得申請閱覽之人,即得提供申請書及其附件,惟其提供仍應參酌該條規定規範意旨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5 條不得逾越必要範圍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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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要旨: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5、16 條、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規定參照,地方政府市議會擬請市警局提供特定時間內加班資料及監錄資料,係為了解市警局有無浮報加班費情事,以監督市政、議決市預算,乃為執行地方制度法法定職務,且係基於監督市政及市預算特定目的,故得於執行上開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蒐集個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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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要旨: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5、16、20 條規定參照,地方政府所欲蒐集車輛資料如屬個人資料,就汽車原廠而言,應屬特定目的外利用,又其利用如係因執行消費者保護法定職務而提供必要之車輛資料,應符合上述「為增進公共利益」規定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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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要旨:
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檔案法第 18 條或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 條等規定參照,人民申請閱覽或複印,應視其是否為行政程序進行中之案卷而適用不同規定,由行政機關視具體個案情況參考,分別決定是否提供,又該等資料若包含個人資料保護法所規定「個人資料」者,則尚應適用該法規定;個人資料保護法對隱私權保護係最低密度保護,依該法規定得為特定目的外利用者,僅係限制利用解除,並不等於該涉及個人資料政府資訊即應公開,仍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檢視判斷,必亦無限制公開情形,始得公開或提供。又政府資訊公開法對於涉及個人隱私資訊,原則應限制公開或提供,惟如符合「對公益有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仍得例外予以公開或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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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要旨:
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規定參照,該條第 1 項所稱上級對下級機關不以組織法上具有隸屬關係者為限,凡業務監督機關就監督事項所函頒或發布行政規則,被監督機關即屬所稱下級機關,故該行政規則自有拘束被監督機關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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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要旨: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5、16、19 條等規定參照,如辦理廉政問卷調查屬「廉政研究」或其他有關政風事項業務職掌範圍,則得於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蒐集或處理個人資料;銀行如將客戶個人資料提供予公務機關辦理上述調查,則屬特定目的外利用,應符合該法第 20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各款事由之一始得為之,又是否能達到「為增進公共利益」或「公務機關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等特定目的外利用事由,宜由保有該個人資料銀行本於權責審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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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要旨: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5、20 條規定參照,公務機關基於公民營(辦)交通運輸、公共運輸及公共建設特定目的,得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蒐集有關悠遊卡刷卡交易個人資料,以作為公車運輸規劃及管理參考,又悠遊卡公司將悠遊卡刷卡交易相關個人資料提供予公務機關,並作為協助執行規劃及管理大眾運輸系統法定職務必要範圍特定目的外利用,可認為符合「為增進公共利益」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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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 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3、4、20 條等規定參照,公立醫院所持有資訊均屬政府資訊,如公務員執行相關職務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人民得請求國家賠償,如公立醫院列為個人資料保護法所定「非公務機關」,則損害賠償適用民法侵權行為規定,將使同一行為割裂適用不同損害賠償機制,顯有不妥,故其屬性應與政府資訊公開法相同,且公立醫院亦行使部分公權力行為,故屬個人資料保護法上之「公務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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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法務部就「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 條第 1 款、第 6 條第 1 項『犯罪前科』之定義」、「蒐集、處理『刑案資訊系統』個人刑案資料部分」、「將『刑案資訊系統』個人刑案資料提供予公務或非公務機關部分」、「內政部函請提供政黨負責人刑事犯罪判刑紀錄之疑義部分」等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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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法務部就「研商機關公開得標廠商投標文件及採購契約事宜會議紀錄及相關疑義乙案」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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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及「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等資料,如僅記載申請人個人資料,除有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得拒絕提供外,申請人有請求提供閱覽或製給複製本權利;若有他人資料,如不符合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規定得不予提供,但若可將公開或不予提供事項予以區隔,已足以達到保障隱私者,即應就其他部分公開或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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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14 條有關個人資料利用特別規定,應優先於個人資料保護法而為適用,至法院依前述條例第 14 條及相關規定公告裁定或文件涉及相關規定規範目的及實務執行事項,宜請洽主管機關司法院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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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法務部就「公務機關擬透過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所建置國民旅遊卡檢核系統之消費交易資料,進行公務人員消費行為之統計分析,俾檢討及落實振興國內旅遊政策目標,是否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疑義乙案」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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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對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區分為一般個人資料及特種個人資料兩類分別加以規範,特種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6 條規定為之;一般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則應符合該法第 15 、16、19、20 規定;又不具特殊性或敏感性個人資料,即使與特種資料一起記載於病歷內,該等資料仍屬一般個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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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法務部就公務機關自行建置之管理系統或介接他公務機關系統予以統計分析,及查詢資料請求者為辦理業務,與受機關委託基於辦理特定業務等相關事項涉及個人資料利用等情形涉及個人保護法適用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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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要旨:
機關受理民眾查詢或閱覽信託專簿時之個人資料保護處理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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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要旨:
檢察機關為協助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或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且無得以拒絕協助之事由時,則依行政程序法有提供行政協助義務,得製作含有個人資料之檢察書類供請求機關利用,惟仍須注意比例原則之要求,避免蒐集、處理或利用之個人資料逾越必要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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