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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03 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 第 37 號
法律問題:
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 8 條於 102 年 10 月 25 日修正後,辯護人需經在場陳述人書面同意,始得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試問:辯護人於審理中,依各級法院刑事、行政訴訟及少年保護事件律師閱卷要點第 19 點聲請轉拷交付刑事案件卷附警詢、偵訊之錄音或錄影光碟時,是否需經在場陳述人書面同意,始得交付?辯護人於審理中,聲請轉拷交付刑事案件卷附監視器或蒐證畫面等警詢、偵訊以外之錄音、錄影光碟時,是否需經錄音、錄影內容在場人書面同意,始得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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