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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旨:
監視系統錄得影像資料,如能辨識該車輛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就該資料利用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6 條規定,地方自治團體如訂定自治規則有關「利用」該等資料之規定,如係指蒐集目的以外之利用,則該規定不符前開法律第 16 條第 1 款所稱「法律明文規定」
2
旨: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5、16 條等規定參照,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所涉個人資料利用是否逾越特定目的及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而有違反比例原則之虞,涉及個人資料隱私權與交易安全公共利益間比較衡量判斷,及土地登記規則等地政法規解釋適用,宜由內政部本於職權參酌上述規定意旨妥為處理
3
旨:
因或實施者為辦理都市更新之通知程序,申請再審議
4
旨:
社會救助法第 4、4-1、44-3 條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5、16 條參照,社會救助業務主管機關為辦理審核認定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資格為個人資料蒐集,符合上述規定,而財政部財稅中心提供個人資料予該機關辦理資格認定業務,避免資格審核不正確,影響國家社會福利資源合理分配,符合「法律明文規定」及「為增進公共利益」情形,自得為特定目的外利用
5
旨: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5、16 條規定參照,政府機關為執行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就養法定職務,基於「退除役官兵輔導管理及其眷屬服務照顧」特定目的,即得蒐集相關個人資料,並得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內利用
6
旨: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3 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 條等規定參照,水土保持計畫格式(含水土保持規劃書)內容除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事項外,亦包含審查委員會歷次審查會紀錄、水土保持義務人基本資料、簽證技師證照及開發所在地籍資料等個人資訊,應為上述規定所稱「政府資訊」及「個人資料」
7
旨: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5、16 條、行政程序法第 7 條規定參照,政府機關係基於立法工作及法制行政「特定目的」並於執行法案制定或修正等「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自得蒐集、處理「法案及性別影響評估檢視表」中填寫人之個人資料,又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應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且不得逾越特定目的,另行政行為採取方法應符合比例原則要求
8
旨: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6、20 條規定參照,如提供非納稅義務人相關文件資料予稅捐稽徵機關辦理課稅業務,以避免稽查不正確,影響租稅公平,符合上述「法律明文規定」及「為增進公共利益」情形,自得為特定目的外利用
9
旨: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6 條等規定參照,地方政府機關如基於保有資料機關法定職掌及特定目的為蒐集、處理者,自得於目的內利用個人資料;如非屬特定目的內者,應依具體個案情形,衡酌是否符合上開規定但書各款情形是否提供
10
旨:
法務部就「寺廟蒐集信徒資料,申報信徒名冊」、「主管機關蒐集信徒資料、公告信徒名冊」、「公開寺廟負責人姓名」等資料疑義適用個人資料保護法之意見
11
旨: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5、16 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 2、17 條等規定參照,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為籌編培訓統計年報,函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提供個人資料,倘係基於「保訓行政」、「統計」等特定目的,且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即得合法為個人資料蒐集
12
旨:
法務部就「網路上公布親友照片或影片」、「將第三人之電話提供予友人」、「將行車記錄器畫面放到網路上」、「大樓或宿舍公布監視錄影器錄下之侵入者影像」、「公司在榮譽榜上公布得獎員工之姓名」「登報道歉刊登被害人姓名或其他個人資料」、「擔任保險業務員者,利用手機上通訊錄邀親友購買保險」、「村里設置聯絡電話簿」等個人資料保護法適用疑義之說明
13
旨: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5、16 條規定參照,政府機關如基於「戶政」特定目的,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符合該法第 15 條第 1 款及第 16 條本文規定,如為特定目的外利用,則須符合第 16 條但書所列各款情形之一方可為之
14
旨: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5、16 條、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規定參照,地方政府市議會擬請市警局提供特定時間內加班資料及監錄資料,係為了解市警局有無浮報加班費情事,以監督市政、議決市預算,乃為執行地方制度法法定職務,且係基於監督市政及市預算特定目的,故得於執行上開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蒐集個人資料
15
旨:
個人資料法第 16 條規定參照,地方政府為調查案件,調閱公司勞工保險資料,則勞工保險機關將所保有勞工保險個人資料,提供主管機關作為辦理調查之證據資料,有助於維護一般人民個人資料權利,符合「為增進公共利益」情形,自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16
旨: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5、16、20 條規定參照,地方政府所欲蒐集車輛資料如屬個人資料,就汽車原廠而言,應屬特定目的外利用,又其利用如係因執行消費者保護法定職務而提供必要之車輛資料,應符合上述「為增進公共利益」規定之情形
17
旨: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4、15 條、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規定參照,如政府機關受其他機關委託蒐集、處理或利用該機關以外機關之個人資料者,於個人資料保護法適用範圍內,視同委託機關行為,並以委託機關為權責機關
18
旨: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4、15 條、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規定參照,銓敘部若將行政院以外機關公務員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委託人事總處為之,人事總處於本法適用範圍內,既視同銓敘部蒐集、處理或利用,自符合上述規定
19
旨:
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檔案法第 18 條或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 條等規定參照,人民申請閱覽或複印,應視其是否為行政程序進行中之案卷而適用不同規定,由行政機關視具體個案情況參考,分別決定是否提供,又該等資料若包含個人資料保護法所規定「個人資料」者,則尚應適用該法規定;個人資料保護法對隱私權保護係最低密度保護,依該法規定得為特定目的外利用者,僅係限制利用解除,並不等於該涉及個人資料政府資訊即應公開,仍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檢視判斷,必亦無限制公開情形,始得公開或提供。又政府資訊公開法對於涉及個人隱私資訊,原則應限制公開或提供,惟如符合「對公益有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仍得例外予以公開或提供
20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規定參照,該條第 1 項所稱上級對下級機關不以組織法上具有隸屬關係者為限,凡業務監督機關就監督事項所函頒或發布行政規則,被監督機關即屬所稱下級機關,故該行政規則自有拘束被監督機關效力
21
旨: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5、16 條、戶籍法第 24 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9-1 條規定參照,如政府機關為執行上述相關規定法定職務,基於個人資料保護法特定目的「戶政」及「兩岸事務」必要範圍內自得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並應在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另亦須符合比例原則
22
旨: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4、5 條、行政程序法第 7 條規定參照,公務機關委託電收公司蒐集、處理或利用國道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系統行車紀錄資料,視同公務機關行為,應適用個人資料保護法有關公務機關規定,又公務機關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應符合比例原則要求
23
旨:
行政程序法第 40 條規定參照,該條僅係規定當事人於行政程序上之協力負擔,並未課予當事人配合調查之協力「義務」,故當事人未配合調查時,行政機關不得依上開規定實施強制調查,而須有其他法律依據,始得為之,從而,縣(市)政府為調查日租套房經營者資訊,引用該條規定,向銀行查詢客戶資料,如無其他規定課予銀行提供客戶資料義務,經銀行拒絕而未予配合調查時,尚不得依行政程序法規定實施強制調查
24
旨: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5、16 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9 條、執行監獄行刑法第 12 條等規定參照,公務機關如將涉及性侵害加害人指紋資料個別提供予他公務機關,作為協助防治性侵害犯罪特定目的外利用,可認為符合「為增進公共利益」情形,並應注意手段有助於目的達成,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且對人民權益造成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利益顯失衡平
25
旨: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5、16、19 條等規定參照,如辦理廉政問卷調查屬「廉政研究」或其他有關政風事項業務職掌範圍,則得於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蒐集或處理個人資料;銀行如將客戶個人資料提供予公務機關辦理上述調查,則屬特定目的外利用,應符合該法第 20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各款事由之一始得為之,又是否能達到「為增進公共利益」或「公務機關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等特定目的外利用事由,宜由保有該個人資料銀行本於權責審酌
26
旨: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5、16、20 條、國有財產法第 9、12 條規定參照,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基於財產管理特定目的,得於執行國有財產法規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蒐集國有土地占用人個人資料,以釐清國有土地占用人身分,確認追收使用補償金對象及日後占用人不願配合騰空地上物返還土地時之訴訟對象;又各機關將國有土地占用人相關資料提供予其各分署,作為協助管理或處理國有財產法定職務特定目的外利用,可認為符合「為增進公共利益」情形
27
旨: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5、16 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等規定參照,公務機關對於個人資料利用,原則應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特定目的相符,否則,應符合法定所列情形,始得為特定目的外利用;又政府資訊予以公開時,尚應就「公開資訊所欲增進之公共利益」與「不公開政府資訊所保護之隱私權益」間,予以權衡判斷
28
旨: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4、5、7、16 條規定參照,如營運公司立於助手地位提供相關資料,利用國道 ETC 收費系統行車紀錄資料行為效果歸屬於權責機關(公務機關),故審核調閱機關所提請求後,如認符合可為特定目的外利用情形,且符合上述相關規定要求,而決定提供國道 ETC 收費系統行車紀錄資料,核轉並指示營運公司於擷取所調閱行車紀錄資料後,逕復各調閱機關,與該法規定並無不合
29
旨:
地方政府議會蒐集申請補辦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之資料是否合法,須視該事項是否屬於執行法定職務之必要範圍,如非屬執行法定職務之必要範圍,須對資料當事人之權益無侵害或取得當事人書面同意方得為之
30
旨:
如將國軍人員之個人懲罰紀錄提供予他行政機關轉提供予民間企業,係屬特定目的外利用個人資料,須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6 條但書各款之一規定方得利用。又民間企業查詢有關個人隱私之政府資訊時,應由行政機關視該資訊是否為檔案,非屬檔案者,除對公益有必要或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健康有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者外,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
31
旨:
法務部就「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 條第 1 款、第 6 條第 1 項『犯罪前科』之定義」、「蒐集、處理『刑案資訊系統』個人刑案資料部分」、「將『刑案資訊系統』個人刑案資料提供予公務或非公務機關部分」、「內政部函請提供政黨負責人刑事犯罪判刑紀錄之疑義部分」等之說明
32
旨:
受輔助宣告人辦理印鑑登記或證明,非民法第 15-2 條所列行為或法院指定情事,自無須經輔助人同意,具有完全行為能力,本人自行辦理即可;又戶政機關製發受輔助宣告人印鑑證明時,在印鑑證明書上註明「當事人為受輔助宣告之人」,顯已逾越原輔助登記特定目的,屬特定目的外利用,須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6 條但書所定情形之一始得為之
33
旨:
法務部就「為推動『政府巨量資料應用研究試辦計畫』,就行政機關保有之政府資料提供學界研究,所詢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疑義」之說明
34
旨:
法務部就「研商機關公開得標廠商投標文件及採購契約事宜會議紀錄及相關疑義乙案」之說明
35
旨:
人民針對行政法令之查詢,公務人員應無須蒐集陳情人之銓敘審定資料,其得否於特定目的外將該資料利用於陳情案件之處理,此時似難謂符合個資人資料保護法第 16 條但書所列舉各款得為特定目的外利用
36
旨:
公務機關如有特定目的,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得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且不論係向當事人蒐集或非由當事人提供,均得免踐行告知義務;若機關以隱藏式攝影、錄音器材蒐集得識別特定個人影音資料,如前述基於特定目的執行法定職務,即得免踐行告知義務,尚無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惟調查方法仍應遵守比例原則,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小之方法
37
旨: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6 條第 4 款、第 6 款得為特定目的外利用規定,僅係公務機關得利用個人資料的依據,並非人民請求提供他人個人資料的依據,又該法僅賦予資料本人查詢、閱覽及複製本人資料的權利,並未賦予人民得請求公務機關提供他人個人資料的權利。因此,如果人民向政府機關請求提供資訊,除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外,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為之
38
旨:
學校考績會懲處結果之公開或提供,應由資訊保有機關就「公開資訊所欲增進之公共利益」與「不公開政府資訊所保護之隱私權益」間予以權衡判斷;另學校考績會事件調查報告,倘有屬行政機關意思決定基礎事實或資訊文件,而非函稿或簽呈意見等內部作業文件,因無涉洩漏決策過程內部意見溝通或思辯資訊,仍應公開之
39
旨:
戶政機關依稅捐稽徵法第 30 條規定,應稅捐稽徵機關要求提供課稅有關戶籍資料,以利稅捐稽徵機關核課及徵起,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6 條第 1 款「法律明文規定」,而得為特定目的外利用
40
旨: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6 條但書第 7 款「經當事人同意」規定,僅是個人資料於特定目的外利用要件之一,雖能達到避免人格權侵害,惟若同時具有該條但書第 1 款至第 6 款等其他個人資料合理利用事由,公務機關基於比例原則與具體情況,仍可於特定目的外利用個人資料,以求法益平衡,並非一律均需取得當事人同意
41
旨: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5、16 條規定參照,國家通訊傳播主管機關基於特定目的於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蒐集電臺執照持有者相關個人資料,符合上述規定;若受他公務機關委託蒐集、處理或利用「EPIRB 資訊及持有者緊急聯絡人」等個人資料,如他公務機關行為符合上述規定,於受託範圍內行為,自亦符合上述規定;又若將船舶無線電臺管理相關資料提供予他公務機關蒐集,由其請 EPIRB 持有者填復登錄表,涉特定目的外利用,如可協助以達提升遇險搜救成效、保障我國籍船舶航行安全、增進公共利益、維護船舶乘員生命安全目的,應可認為符合上述規定而得為之
42
旨:
參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5、16 條規定,如公務機關基於防制志願役官兵毒品危害,於犯罪預防、矯正特定目的,符合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得委由他公務機關比對後,蒐集志願役官兵入營前持有或施用第三、四級毒品紀錄;又公務機關為協助偵查犯罪目的,蒐集持有或施用上述個人資料,提供予他公務機關,雖非原蒐集個人資料特定目的,應可認屬特定目的外之合法利用
43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第 2 項規定參照,該規定係指行政機關依法律或法律具體或概括授權法規命令,將涉及對外行使公權力權限移轉不相隸屬之其他機關辦理,並以受委託機關名義為之者而言,如不涉及公權力行使權限移轉,則非屬該規定之委託;另參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4 條規定,受公務機關委託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者,於該法適用範圍內,視同委託機關,又所定委託,不論是否涉及公權力行使
44
旨:
法務部就「公務機關擬透過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所建置國民旅遊卡檢核系統之消費交易資料,進行公務人員消費行為之統計分析,俾檢討及落實振興國內旅遊政策目標,是否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疑義乙案」之說明
45
旨: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5、15 條規定參照,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案件時,如執行人員已無從經由其他方式掌握義務人行蹤,並經執行人員查知義務人在特定醫療機構有就醫紀錄者,則在符合比例原則前提下,認有向該醫療機構蒐集渠等就醫時所留存聯絡地址、電話等資料之必要,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向醫療機構查調義務人通訊住址電話;另受調查醫療機構提供個人資料,亦可認符合該法第 16 條但書第 2 款及第 20 條第 1 項但書第 2 款規定,尚非屬醫療法第 72 條所定無故洩漏情形
46
旨: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6 條規定但書第 6 款參照,行政執行機關將相關義務人存款帳號提供予移送機關辦理退還溢繳款作業,應屬特定目的外利用,尚可認符合該法規定;惟將未有溢繳情形義務人帳號資料,均一併帶入系統供移送機關利用,手段是否已逾越必要範圍,宜斟酌俾符合比例原則
47
旨:
法務部就地方政府公告室內裝修業者受裁罰業者名稱及違法行為人姓名,涉及行政罰法、政府資訊公開法、個人資料保護法、行政程序法及建築法等相關法律疑義說明
48
旨:
對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區分為一般個人資料及特種個人資料兩類分別加以規範,特種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6 條規定為之;一般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則應符合該法第 15 、16、19、20 規定;又不具特殊性或敏感性個人資料,即使與特種資料一起記載於病歷內,該等資料仍屬一般個人資料
49
旨:
法務部就地方停管單位為解決路邊停車欠費追繳課題,建議提供駕駛人戶籍地址所涉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研修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9-1 條所涉行政法不當聯結禁止原則、比例原則認定等意見說明
50
旨:
法務部就公務機關自行建置之管理系統或介接他公務機關系統予以統計分析,及查詢資料請求者為辦理業務,與受機關委託基於辦理特定業務等相關事項涉及個人資料利用等情形涉及個人保護法適用之說明
51
旨:
如為加強營區緝毒,國防主管機關擬透過全國毒品資料庫查核入營洽(商)公人員是否為毒品高危險人口,倘涉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6 條所定特種個人資料者,其蒐集、處理或利用,應符合該規定;如僅涉及一般個人資料者,其蒐集、處理或利用,則應分別符合同法第 15、16 條規定
52
旨: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5、16 條規定參照,稅捐稽徵機關依法辦理租稅稽查蒐集個人資料,符合該法規定,又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就辦理租金補貼方案保有的個人資料,提供稅捐稽徵機關辦理課稅業務,以避免稽查不正確,影響租稅公平,亦符合同法「法律明文規定」及「為增進公共利益」情形,自得為特定目的外的利用
53
發文字號:
旨:
管理機關為執行發展觀光條例第 36、60 條等規定要求釣魚者應著救生衣,與為執行同條例第 64 條第 2 項規定,要求民眾於風景特定區進入危險區域應著救生衣,二者係執行不同法定職務,所蒐集之違規民眾個人資料清冊無法互通
54
發文字號:
旨:
行政機關基於行政裁罰之特定目的,於執行勞資爭議調解之裁罰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蒐集取得勞工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個人資料,係屬特定目的外利用行為,須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6 條但書所列各款情形之一始得為之
55
發文字號:
旨:
取得公務機關所提供資料之一方於統計成果發表時,依其呈現或揭露方式須已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方屬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6 條但書第 5 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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