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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機關辦理採購相關作業,如經相對人同意,即得以電子文件為表示方法,並視同正式文件,亦視為行政機關自行送達。依電子公文交換系統完成收取電子公文作業者,即認發文者已完成送達,並以電子文件之收文地為執行業務之事務所或營業所等送達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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