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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旨:
公告法務部排除電子簽章法有關「書面」、「文書」或「簽章或蓋章」適用之法規及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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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申請外國人工作許可案件,除相關法規另有要式規定外,如經主管機關與行政處分當事人約定同意以資訊系統收受行政處分後,主管機關自得以電子文件方式作成行政處分,又所作成之行政處分,依電子簽章法第 7 條規定以電子文件行之時,應視為自行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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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為規劃外國留學生、僑生及華裔學生申請工作許可以電子送達方式核發許可函,除相關法規另有要式規定外自得依行政程序法、電子簽章法相關規定,以電子文件方式作成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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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對於在監服刑人員所發之各項文書,應囑託該監所長官為之,此時該受囑託之監所長官即立於送達人之地位,由監所長官對於在監服刑之受刑人按行政程序法第 72 條第 1 項規定為送達,亦即第 89 條規定係第 68 條第 1 項之特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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