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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110年訴字第 500 號
要
旨:
單純出席會議而於議案審議、表決時迴避者,既於最後決定之作成不生影響,自無庸認其不得出席會議或應自出席人數中扣除。做成調查報告之委員並非原處分作成程序之證人,更無庸因當事人申請而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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