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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裁判字號:
93年上國易字第 1 號
要
旨:
上訴人尚無法證明其有因被上訴人召開測量更正說明會而受有系爭不動產房價落差一百萬元之損害,縱上訴人有系爭不動產房價落差一百萬元之損害,該損害亦非被上訴人測量更正說明會之召開所造成,兩者之間即無相當因果關係存在,是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國家賠償,應屬無據。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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