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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旨:
行政程序法第 7 條及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7 條等規定參照,公務機關蒐集或處理個人資料等行政行為,採取方法應有助於目的達成,並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且造成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利益顯失均衡
2
旨:
公告委託辦理「103 年度花蓮縣環境教育推動計畫」委辦事項
3
旨:
公告委託辦理「104 年度花蓮縣環境教育推動計畫」委辦事項
4
旨: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第 1、2 項規定,公告委託開新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辦理「108 年度花蓮縣環境教育推動計畫」委辦事項
5
旨:
花蓮縣政府公告委託辦理「110 年度花蓮縣環境教育專案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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