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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之所有權歸屬問題,與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之註冊管制並無關聯。備案或設備登記之申請固均需有申請人,然對主管機關而言,該申請人僅與發電設備連結而為受管制主體,主管機關之同意備查或設備登記,並不生確認或變更該發電設備係為申請人所有之私權上效果。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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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請求行政法院判命行政機關為某種事實行為或單純之高權行為,除非法律另有規定,原則上是屬於具體之個別行為且涉及該特定人之權益者。如法律規範之目的係在保障一般人之公共利益,且經綜合判斷結果亦不足以認為有保障特定人之意旨,即難認個人得主張有公法上請求權可資行使。本件環境生態議題所生之國家的保護義務,姑不論其他之訴訟審查要件,基於司法自制及國家權力分立原則,惟有在風險提升產生具體危害,直接影響人們之生命、身體、健康等基本權,法院始予介入保護。(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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