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一)在坐落農業用地之農業設施屋頂上附屬設置設備之綠能設施,無論 在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修正前後均非法之不 許,惟既係於農業設施之屋頂附屬設置,則該農業設施建物自須屬 依法容許使用興建,且依法取得建築執照,如該農業設施之容許使 用遭廢止時,則設備設置於農業用地之上,因失所依附而為法之不 許,不因主管機關於受理申請當時是否要求檢附農許使用同意書而 有所不同。(二)行政程序法第 110 條第 3 項規定,行政處分未經撤銷、廢止, 或未因其他事由而失效者,其效力繼續存在,可知行政處分於作成 並生效後,其就個案所為之處置,所形成之法律狀況,不僅拘束原 處分機關及處分之相對人,亦應受到第三人、其他機關及法院之尊 重,行政法院對於非本案程序標的之行政處分,其所確認或據以成 立之事實,亦應予以承認及接受,不得予以審查。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