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相關實務見解
瀏覽人數:33516176人
1
裁判字號:
旨:
(一)在坐落農業用地之農業設施屋頂上附屬設置設備之綠能設施,無論 在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修正前後均非法之不 許,惟既係於農業設施之屋頂附屬設置,則該農業設施建物自須屬 依法容許使用興建,且依法取得建築執照,如該農業設施之容許使 用遭廢止時,則設備設置於農業用地之上,因失所依附而為法之不 許,不因主管機關於受理申請當時是否要求檢附農許使用同意書而 有所不同。(二)行政程序法第 110 條第 3 項規定,行政處分未經撤銷、廢止, 或未因其他事由而失效者,其效力繼續存在,可知行政處分於作成 並生效後,其就個案所為之處置,所形成之法律狀況,不僅拘束原 處分機關及處分之相對人,亦應受到第三人、其他機關及法院之尊 重,行政法院對於非本案程序標的之行政處分,其所確認或據以成 立之事實,亦應予以承認及接受,不得予以審查。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旨:
系爭發電設備認定文件上既已就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第 12 條所准許之「違反其他法令規定」廢止事由予以明確指示,並明確表示保留廢止權,則主管機關據此廢止原已核發之「農業用地容許作農業設施使用同意書」,即屬於法有據。
3
裁判字號:
旨:
人民依行政訴訟法第 8 條第 1 項規定提起一般給付訴訟,非以其有公法上請求權為起訴合法要件,因此,依人民之主張不能認其有據以請求之公法上請求權存在時,應認其訴為無理由,判決駁回。基金會於原審先位聲明請求相對人修訂「一定契約容量以上之電力用戶應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管理辦法」部分,係提起一般給付訴訟,則基金會對該管理辦法之訂定,僅有提議權,並無公法上請求權,且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並未賦予人民有請求主管機關訂定法規命令之保護規範意旨,基金會先位請求因欠缺公法上請求權,應認其訴為無理由,予以判決駁回。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4
裁判字號:
旨: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者於發電生產期間,仍須接受主管機關派員查核或檢查或提供、申報業務狀況資料,如有違反法定行為義務,則再生能源發展條例設有罰則加以處罰。足見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及設置管理辦法對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及其申請人定有相當之行政管制措施。而主管機關依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第 10 條第 5 項規定,據以審核申請案件有無應予補正事項,俾以判斷補正是否完全,及視申請人之施工情形、技術進步幅度及簽約費率審核其申請是否合於規定,堪認主管機關對於未能於法定期限內完成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者所提出之展延期限申請,依法具有裁量權。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