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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有關國有土地的承租使用,以及依民法第 786 條、「國有非公用土地提供袋地通行作業要點」計收償金的管路通行使用等,均屬私法行為,而非行政程序法第 2 條所定的行政程序,故無行政程序法第 51 條所定 2 個月處理期間的適用。
2
裁判字號:
旨:
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21 條第 1 項明定政府或私人應諮商並取得原住民族或部落同意之義務,固為具有保護特定範圍之原住民族或個別原住民之保護規範,惟經主管機關認定為關係部落者,既得以行使諮商同意權而保有其對土地及自然資源的控制與文化完整性,然對於其他部落本身的諮商同意權並無造成侵害之可言,自難謂他部落經認定為關係部落,本部落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即受侵害,而得以主張對該認定他部落為關係部落之行政處分具備撤銷訴訟之訴訟權能。(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
裁判字號:
旨:
人民向主管機關提出訂定、修正或廢止法規命令之提議,其本質為一種陳情,人民並無請求行政機關必須依其申請而為訂定、修正或廢止法規命令之公法上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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