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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者與電業爭議調解辦法第 2 條第 2 項所規定之權限事項,性質上是否宜由經濟部委任所屬機關辦理?由於授權條款未為明確規定,仍應依再生能源發展條例推知立法者之原意,是否有意授權主管機關就該爭議事項之調解得委任所屬機關為之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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