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環境基本法第 34 條第 1 項規定,僅係宣示各級政府疏於執行時,人民或公益團體得依法律規定以主管機關為被告,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之旨,並非直接賦予人民或公益團體得提起公益訴訟之法律依據,人民或公益團體得否提起公益訴訟,須取決於其他法律之規定;而氣候變遷因應法及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並未類如環境影響評估法、空氣污染防制法、水污染防治法、廢棄物清理法、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等環境法律,對於主管機關疏於執行該法律者,設有公益團體得對機關提起行政訴訟之特別規定,則公益團體主張依氣候變遷因應法第 1 條、第 4 條及再生能源發展條例,提起訴訟,即欠缺訴訟權能。(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